(二)负责研究起草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广播电影电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管理规章。
(三)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四)承担指导全市艺术创作与生产,挖掘、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项目,推动以特色文化为龙头的各类文化艺术的发展;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群众性社会文化、体育活动。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文化、娱乐、出版、印刷市场进行行政许可;负责全市新闻出版、文化娱乐、体育、广播影视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和行业监督;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打字、复印、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六)负责组织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广播影视的需求,发挥传播先进文化的作用,促进新农村建设。
(七)负责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电影放映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八)指导、协调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并对影视动漫和网络电视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九)协调组织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交流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市文物、博物事业,制定文博发展规划与各项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