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3/2018-00486 | 发文时间 | 2018-01-03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4〕58号),设立固原市环境保护局,为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和参与宏观决策的职责。
2. 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协调监督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的职责。
3. 加强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生态保护管理的职责。
4. 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自治区、固原市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固原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固原市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固原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固原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三)组织拟订固原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固原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出固原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固原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六)负责固原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七)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八)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废物、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放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固原市环境质量监测网和环境质量信息网;统一发布固原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固原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固原市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信息、安全、综治、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工青妇工作。
(二)科技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科)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技术工程示范;监督管理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保产业、环保服务业、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等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固原市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建设以及信息化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固原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和相关制度。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制度;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涉法事务;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和宣传教育;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三)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科
承担落实固原市总量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废、危废、化学品、机动车及各类炉窑的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测算并报批重点区域、流域环境容量;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制度和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管理;对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形势综合分析,拟订并实施固原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污染减排工程的运行监督管理、验收及督查督办;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工作,考核各县区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限制和淘汰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重点行业产业政策等。组织编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公报,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废物、伴有放射线矿产资源开放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四)农村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活源、农业面源的污染防治。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各类湿地、荒漠化防治管理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组织自然保护区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协调等工作,指导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五)规划与项目管理科
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负责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负责本市环境保护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10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固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固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固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固原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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