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23/2019-00467 发文时间 2019-11-05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20号)和《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固党办〔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单位。挂固原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指导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

(二)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职责设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辖区违法案件、重大违法案件和跨县(区)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抽检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及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及技术规范,强化精、麻、毒、放等特殊管理药品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计量和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措施,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

(十一)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二)负责监督认证认可综合协调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划、政策和制度。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十四)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标准提高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法监管,加强风险管理,贯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建立健全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广大群众和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监测与价格信息的公开、公示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责设置,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与对应单位职责相同。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与对应单位职责相同。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与对应单位职责相同。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与对应单位职责相同。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与对应单位职责相同。

6.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职责分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粮食(含食用油)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与对应单位职责相同。

7.与原州区政府的有关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及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之第一条、第三条:“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原州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受市市场监管局和原州区政府的双重领导。

8.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与原州区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原州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食品小摊点的区域划定、户外无证照经营、户外非法小广告的清理查处。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负责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局设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办理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等事项。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局机关办公用房、执法车辆和基建等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全局行政经费预算的编制、执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规范行政事权划分、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和听证工作。指导、监督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干部职工法律法规业务培训、考核、证件的管理和普法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执法稽查科(12315投诉举报中心)。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上级部门交办的跨市、县案件和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涉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办工作。依法受理并督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咨询、意见、建议和相关诉求及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为靶向监管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落实信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指导和承担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及“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承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公示、信息归集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

(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六)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市场专项治理、市场秩序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市场开办方、经营户诚信经营和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质量发展)。拟订推进质量强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建议,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督促检查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查落实有关议定事项、分析舆情和组织开展舆情研判。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监督抽检工作。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电子监管、应急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相关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

(十)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制定全市餐饮服务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对餐饮服务食品污染、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餐饮行业监督抽检工作。提出餐饮服务风险评估的建议,负责餐饮服务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公布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科。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安全监督管理。起草全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国家药品标准。协助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中药材地方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处置等工作。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应急管理工作。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

(十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依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和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承担化妆品备案产品检查和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指导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及特种设备案件的调查工作。

(十四)计量认证与标准化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监管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措施。拟订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管标准化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五)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科。拟订和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普及工作以及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工作。负责电子商务领域专利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广告产业发展。

(十六)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的监测和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十七)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宣传国家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解答有关消费咨询。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权益争议。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组织开展各类消费市场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承担相关统计、分析、信息工作。

(十八)组织人事科(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局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拟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内设机构考核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劳资管理。开展科级及以下干部民主测评、考察、任免公示及上报工作。承担评先表彰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承担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管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设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2个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单位。

分局的主要职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流通消费、服务等领域维权工作。查处产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标准化、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广告、价格、商标、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承担监督拍卖、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承办市局、原州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内设综合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上传下达,对接市局各项工作。其他各项业务工作只设工作岗位。设派出机构7个:北塬市场监督管理所、古雁市场监督管理所、南关市场监督管理所、三营市场监督管理所(三营、头营、黄铎堡、彭堡)、寨科市场监督管理所(寨科、炭山),官厅市场监督管理所(官厅、河川、开城)、张易市场监督管理所(张易、中河)。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受原州区分局和所在辖区乡(镇)党委、政府双重领导。

2.固原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实行“局队合一、局所合一”体制。设综合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上传下达,对接市局各项工作。

第六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140名(其中局机关60名、原州区分局65名、经济开发区分局15名)。市场监管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0名;原州区分局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所长7名(副科级);经济开发区分局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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