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30/2021-00386 发文时间 2021-11-11
发布机构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央、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20号)、《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固党办〔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审批局)是固原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审批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固原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审批服务管理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审批服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规范审批服务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不断推进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负责对审批服务管理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负责办理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规划建设、出版审核、市场准入、商贸流通、社会事务、水务渔业等方面的审批及相关联的部门管理事项,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统筹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雷电防护、通信配套等多图联审事项。

(四)负责进驻市民大厅的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以及进驻的各部门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

(五)负责市民大厅综合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权力清单,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六)负责市本级审批服务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及政务服务一张网维护保障工作。

(七)指导、监督县(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和未划入审批服务管理局的职能部门的审批业务工作,指导全市基层审批服务管理和代办服务工作。

(八)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有关职责分工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1.在优化政务服务方面,压缩企业开办和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推进企业服务代办制,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积极构建不见面审批服务管理体系,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有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审管联动方面,按照审管分离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推送、联动审核制度,建立审批中业务部门及时提供技术业务审核支撑,审批后业务部门及时进行监管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四条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定点扶贫、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群众团体、综合政务、信息宣传、政务公开、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政策法规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和审批服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处理涉及审批服务管理的法律纠纷。

(二)监督管理科。负责放管服不见面审批服务等改革工作;负责市民大厅业务运行监管职责,调查处理超期办件,指导监督考核审批流程再造设计、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及对流程实施情况;负责三级四同事项管理;负责对全市审批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审批服务信息化建设及政务服务一张网维护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基层审批服务管理和代办服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

(三)项目投资科。负责市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建设方案的审批;负责市级审批权限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和备案、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方式确认及变更审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备案、小额零星采购及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工具车辆协议供货备案;负责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等方面事项梳理,流程再造及审批、审核、备案服务工作。

(四)项目联审服务科。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受理;负责节能审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评估评审事项的审批;负责多评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库和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及更新维护;组织专家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现场勘验和技术评审,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对评估评审事项进行技术业务审核。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查)、通信设施配套设计审查图审工作;负责多图联审图审机构库的建设、管理及更新维护;组织协调图审机构实施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对图审情况进行技术业务审核。

(五)项目建设科。负责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类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级)资质证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燃气经营及设施改动审批,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审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方面事项梳理、流程再造、审批管理服务工作。

(六)生产经营许可科。负责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药品与医疗器械、计量与特种设备、印刷业与涉外贸易方面审批事项受理、审批服务工作。负责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广告发布登记;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及现场勘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现场勘验;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核发,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负责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备案(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规定管理措施)。

(七)企业登记注册科。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统一登记注册;服务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拟订各类市场主体设立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各类市场主体的信息查询、报表统计及登记注册的分析工作。

(八)社会事务与农业科。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医护资格准入及执业注册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社会团体登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收养登记;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宁定居审批;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批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文物认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河道采沙许可;取水许可审批;渔业类许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

第五条审批局行政编制3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

第六条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其他事项

(一)市本级各单位及垂管部门承担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采取在市民大厅单独设立窗口或综合窗口代办的形式进驻集中办理,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监督考核。

(二)由于场地等条件限制无法进驻市民大厅的单位,仍在原设立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即:出入境管理分中心、社保分中心、车管所分中心、运政分中心、税务局分中心),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三)审批事项在监管部门实施的,由监管部门进驻市民大厅,单独设置办事窗口办理;授权委托工业园区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园区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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