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3/2023-00017 发文时间 2023-01-17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规范简称:生态环境局

加挂牌子:

单位性质:组成部门

单位级别:正处级

主要负责人:郭隗

办公电话:0954-2688711

传真号码:0954-2688711

机构设置:内设机构6个和下属单位5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830-120014:30-18:30

冬季:830-120014:00-18:00

办公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民生大厦7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固原市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县(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

(三)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县(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

(三)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下达资金及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自治区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台治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标。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设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区域生态环境执法按要求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

(九)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固原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固原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车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一)协调校与辐射安全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财务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与监督科。组织起草固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总体规划,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各县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监督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科。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把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开展固原市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要求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与科技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超草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校水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固原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承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水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校计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储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安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五)大气环境与辐射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沉考核制度,红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起草大气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大气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大气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负责全市核安全协调工作,协调辐射环境监测,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校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六)土壤与自然生态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起草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专项规划,承担固废、危废排放总量控制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土壤、生态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校计划。负责全市固体度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按照国家规定对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直属机构下属单位:

生态环境局设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原州分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国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画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彭阳分局,均为正科级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区、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辖区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所在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所在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

(三)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五)负责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储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生态环境许可具体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建设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设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同时按要求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相关工作。

(九)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格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知道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温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福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所在县(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工作。

十四统筹协调辖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为县区)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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