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7-13953 发文时间 2017-04-12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征求2017年度全区大气、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2017年度全区大气、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7年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要求,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和《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于2017年1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联系人:

  环境保护厅大气环境管理处   周翔

  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    马继仁

  联系电话:

  (0951)5160969    邮箱:dqhjgl@163.com

  (0951)5160945    邮箱:nxwrfz@163.com

  附件:

  1. 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

  2. 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1月21日

附件1:

 

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103号),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区地级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95微克/立方米,较2016年下降8.7%,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较2016年下降10.8%、10.5%、4.1%、12.9%、6.0%,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44微克/立方米,较2016年下降4.3%,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较2016年下降12.5%、2.1%、4.2%、0%、2.2%;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保持2015年水平;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77.4%,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为74.0%、66.0%、78.0%、89.0%、80.0%,实现地级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宁东基地PM10和PM2.5平均浓度较2016年分别下降14.3%和0%,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9.2%。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燃煤小锅炉淘汰。

(1)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银川市西夏热电(二期)项目建成联网供热、宁东(灵武华电)余热利用工程实现向银川市第一步供热;开工建设天元锰业热电联产项目、中宁电厂余热利用项目。中卫热电完成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并实现供热;吴忠热电进一步扩大供热面积,青铜峡市完成大坝电厂余热供热改造二期工程并实现供热;石嘴山市、固原市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2)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造。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企业集聚区,按照“一区一热源”建设“以热定电”的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3)全区各市(石嘴山市为规划区)、县(区)城市建成区,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采暖锅炉外,热电联产项目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20 /小时蒸吨以下供暖和工业燃煤锅炉全部淘汰。3月底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牵头,质监局配合完成全区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全区燃煤小锅炉清单和淘汰台账。银川市制定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197台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并完成淘汰任务。2017年,全区计划淘汰燃煤锅炉600台,其中银川市260台、石嘴山市90台、吴忠市130台、固原市30台、中卫市90台。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项目38个,其中银川市8个、石嘴山市2个、吴忠市2个、固原市11个、中卫市15个。(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2.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深入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1)各地级市对11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宁东基地分别为1台350MW、3台1010MW、4台1530MW、1台330MW、2台660MW。(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2)2017年6月底前,银川市、吴忠市、宁东基地对石化行业工艺加热炉、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装置、酸性气回收装置等工段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银川及周边地区达石化行业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达到石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现有钢铁、水泥企业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水泥窑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设施和工段,全部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银川及周边地区达到钢铁、水泥行业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达到钢铁、水泥行业排放限值要求。(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3)10月底前,各市、县(区)对城市建成区暂不能淘汰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完成升级改造,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备,银川及周边地区达到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达到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全区计划实施150个脱硫脱硝除尘项目。(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3.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对新、改、扩建挥发性有机物(VOCs)项目实施严格的环评审批,落实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重点实施石油化工、煤化工、生物发酵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4月底前,银川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吴忠市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完成VOCs排查试点。7月底前,全区所有石油化工企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工作,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治理。2017年底前,神华宁煤集团、宝丰集团、宝塔集团等煤化工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排查和治理。(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3)2017年6月底前,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分公司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并完成环保验收。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县(区),宁东基地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未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的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各部门不得进行验收,不得批准投入使用。(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中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中石化宁夏石油分公司、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4.城市扬尘污染控制。2017年4月、8月份组织开展2次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检查行动。

(1)强化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扬尘监管。2017年,各地建筑和拆迁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即施工现场围挡安装、进出道路和施工现场主干道硬化、工地物料覆盖、场地洒水清扫保洁、车辆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总体达标率达到90%(银川市城区达到100%),建设项目扬尘防控经费纳入项目预算。在地级城市建成区较大建筑和拆迁工地试点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在线系统,并实现与城管、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土方开挖和填筑等施工作业时,必须喷雾降尘,运送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漏或抛撒。清扫场地和楼层必须采用湿法作业,高空作业和施工垃圾须集中袋装或通过管道输送运至地面,不得抛撒;遇到4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挖掘等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在关键地区加大喷雾降尘等措施的频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严格道路扬尘控制。继续加大环卫设施投入,特别是清(洗)扫设施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大力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2017年,沿黄城市带各市、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以上,其中银川市要达到90%以上,其他地级市要达到70%以上。中南部各市、县应结合地方实际,选择适合本地区作业条件的清扫保洁机械,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以上。渣土拉运车辆要严格落实清洗、篷布覆盖、装载高度、拉运路线等要求。全区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与城管部门联网。建立渣土拉运夜查长效机制,在主要路口设置专人夜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入城区主要路口设置车辆清洗点,必须对渣土、石料、煤等带泥拉运车辆进行清洗。(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加强堆场扬尘控制。全区现有固体废物填埋场实现洒水降尘和运输道路硬化,银川及周边地区所有工业企业、供热单位的大型煤场、料场要实行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利用空地堆存建筑垃圾、渣土等,批而未建用地及渣土堆放场所防尘措施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2017年实施工业堆场治理项目45个。(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4)加强采矿区扬尘控制。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按照《全区非煤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宁国土资发〔2016〕481号)要求,对重点整治区域现有非煤矿山(含砂石料厂)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依据防尘作业标准,加强对破碎、装卸等作业工序的环境监管,同时落实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2017年年底前,未达到整治要求的贺兰山东麓砂石料厂,完成生态恢复工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完成时限:2017年10月。)

(5)加快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全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重点对熏、炸、烤制类餐饮场所及露天摊点加强日常监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6)加强城乡绿化和绿色修复。继续加强城市及主干道路绿化林带建设,加大防沙治尘力度,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建设,落实城市建成区300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对城市建成区闲置或未开发的裸地要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基本消除市区裸露空地。加大城市周边、贺兰山东麓等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建设高标准防护林带,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7)综合整治秸秆焚烧。自治区制定《秸秆有效利用和禁烧工作以奖代补管理办法》,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逐步解决秸秆焚烧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村(社区)分片包干制度,层层落实禁烧责任制,禁止焚烧秸秆和杂草、枯枝落叶等杂物,并在夏、秋两季加强对农村秸秆禁烧的常态化监管。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通过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造纸等多元化的资源综合利用措施,不断提高秸秆综合综合利用率,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5.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强高污染车辆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查处黄标车在限行区域内上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2017年,全区黄标车全部淘汰。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有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且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停止办理其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流通。(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公安厅;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2)提升油品质量。2017年1月1日起,全区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质监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自治区及五个地级市建成机动车监管平台,并实现国家、自治区、地级市三级联网,公安和环保系统信息共享。认真落实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工作,确保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对未达到淘汰年限,但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要限期治理。实施年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督查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暂停或取消检测资格。2017年,各地级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90%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实施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银川市要抓紧实施城市智能交通系统,推行错峰上下班、潮汐车道等缓解交通拥堵措施,完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道路交通设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等。同时,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增幅控制政策。(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5)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17年,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宁夏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17年底。)

(二)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果调整。

1.着力化解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新增产能,各地要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按时间节点重点督导、检查、通报,确保完成各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2.集中综合整治工业园区不达标企业。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标准,集中整顿银川市生物科技园、望远工业园区、石嘴山生态经济区、吴忠市新材料基地等重点工业园区建材、铁合金、活性炭、化工等行业企业,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关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安监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加快小火电淘汰。积极整改落实中央环保督察中涉及石嘴山市5家企业的12台小火电机组未淘汰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对全区小火电机组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和台账,制定淘汰计划。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淘汰计划,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小火电机组淘汰任务。加强小火电行业日常监管,各市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每季度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淘汰情况。(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三)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发布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及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实施循环化改造: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园区分别达到50%和30%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

1.煤炭清洁利用。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煤矿进行煤炭洗选设施改造,原煤洗选率达到80%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2.加强煤质监管。银川、石嘴山、吴忠等市要强化煤质监管,限制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2017年,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煤管理办法,并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2017年,各地级市开展本行政区域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地级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台账。通过推广优质无烟煤、洁净型煤、兰炭和民用焦炭替代劣质民用散煤。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建成全封闭清洁煤配送中心。各市要制定《煤质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组织质监、工商、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大煤炭质量抽检力度。9月份,组织开展全区打击非法售煤网点和用煤单位炉前煤质专项执法检查,大力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原煤散烧和用煤单位使用劣质煤现象。2017年底前,对证照不全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各地级市煤质达标率力争达到80%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大天然气供应和推广力度,积极向国家争取增加天然气供给配额,足额保障煤改气、民用天然气用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以及替代城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窑炉用气,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自治区出台《关于开展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支持政策,对煤改气、煤改电及区域燃气扩容进行补贴。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7年1月底。)

4.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2017年,对全区5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年底对全区建筑节能改造进行考核验收。继续做好供热计量的基础性工作,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供热计量收费“两部制”热价政策机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备,同步装表率不低于90%。(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五)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源头管控。

1.严格环保准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制度规定中相关环保准入要求,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各设区的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实行大气污染排放新增量倍量替代。银川及周边地区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要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2015年以来新建40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问题进行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级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六)完善环境监管体系,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重点行业在线监测体系,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继续对全区暂不能淘汰的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制定自治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考评办法。督促各地继续深化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各级网格监管职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6〕50号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加强市、县、乡(街道)三级管理,完善组织体系、监管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考核奖惩体系和企业自律体系。(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以整改落实中央环保督察为切入点,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常态化。要求各地在执法检查中采取突击检查、夜查等手段,强化对企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大气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3)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每月公开环境空气质量及有关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同时,督促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企业对废气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公开。(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七)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完成全区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并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制度。建成银川市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建设全区环境空气数值预报系统,优化工作流程,强化人员培训,提升预报预警水平。推进环境保护、气象的信息共享、联合会商、信息发布等工作,并指导各地级市做好本地预报预警工作。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科学性。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健康防护。(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八)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形成区域共治合力。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02号)要求,自治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解决,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地级市也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问题进一步加强科学研判、联防联控、综合协调等工作。

(九)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精准治污能力。加快银川及周边地区空气重污染成因与控制对策研究、宁夏城市洁净煤技术应用的节能减排效益评估研究、宁东工业园区恶臭污染源调查及其解决方案研究、全区生态环境本底与考核基准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提供科技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工作安排,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计划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抓好全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治区财政继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重点支持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同时,设立宁夏环保产业基金,按照基金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加大银政企合作,通过环保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实行环保项目最优惠贷款利率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对符合条件的PPP环保项目,积极申请中央有关资金支持,自治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与金融管理部门对接,通过建立环保产业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拓宽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渠道,确保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

(三)完善法律制度。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各地级市结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际,研究制定地方立法。开展环境保护与司法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充分利用经济、司法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台账建立目录》要求,建立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

(四)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月调度、季督查、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督查督办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调度预警工作方案》(蓝天碧水办〔2016〕9号),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地也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落实责任追究。

(五)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宁夏环境保护”微信等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举办全区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培训班,提高领导干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环保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积极宣传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加强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2:

 

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103号),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黄河流域宁夏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3.3%以上,泾河达到Ⅱ类水质,清水河、渝河、葫芦河、茹河稳定在Ⅳ类水质;南干沟、清水沟、中卫第四排水沟、中宁北河子沟等4条重点入黄排水沟基本达到Ⅳ类水质;全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银川市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争取高于2016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6.7%左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全区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和制革行业力争完成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局。)

(二)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2017年底前,全区32个工业园区在2016年开工建设的基础上,全部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完善集污管网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

(三)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全区34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在2016年建设和提标改造的基础上,全部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所有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银川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

(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现有2个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新建1个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牧厅。)

(五)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计划实施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农牧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农村水污染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污水处理项目终期评估,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

(七)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

(八)综合治理重点入黄排水沟。在2016年完成排污企业在排水沟设置直排口排查的基础上,2017年,全面清理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工业企业直排口。继续加快推进2016年已立项建设的四二干沟等人工湿地建设,2017年,开工完成银川第二排水沟、永二干沟、中干沟、灵武东沟、中卫第四排水沟等适宜地段人工湿地建设,南干沟、清水沟、中卫第四排水沟、中宁县北河子沟等4条排水沟基本达到Ⅳ类水质。(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

(九)整治城市黑臭水体。5个地级市城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水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银川市于2017年底前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

(十)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全面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吴忠、中卫等地级市要组织开展地质勘探,实施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

(十一)强化不达标水体综合治理。制定清水河、沙湖等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督促指导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按照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严格组织实施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确保消除劣Ⅴ类水体。继续组织实施清水河、沙湖、渝河、葫芦河、泾河、茹河等水体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

(十二)防治地下水污染。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及时实施封井回填。(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

(十三)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2017年,固原市、中卫市分别新建2个、1个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17年底,全区共建成20座再生水利用设施;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要求,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和计划用水管理。依据自治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指导五市及宁东基地完成2017年用水量控制任务;按照城镇节水工作安排,2017年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指导五市及宁东基地完成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比例;继续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指导五市及农垦集团完成2017年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农垦集团;牵头单位:各任务牵头单位负责协调配合单位按照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按年度开展工作要求及指标抓好落实。)

(十四)严控地下水超采。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水利厅、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

(十五)实施全面达标排污。各地级市要每月抽查重点污染源、每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或关闭。自治区每季度抽查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并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和各任务牵头单位,要依据本工作安排,制定完善年度工作方案或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年度各项任务完成。

(二)加强调度和信息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和信息是上级部门准确掌握和指导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考核规定的赋分指标,各市、县(区)和各项任务牵头部门高度重视,及时督促汇总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报送。

(三)精心谋划项目储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16年省级、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基础上,按照入库项目滚动管理的要求,统筹谋划符合本辖区水污染治理特点的建设项目,编制好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为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奠定基础。

(四)开展“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自治区将严格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和《“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要求,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自治区环保效能考核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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