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31/2022-00100 | 发文时间 | 2022-09-2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采光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单位拟对以下采光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27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4-7296013 传真:0954-7296013 通讯地址: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709室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附件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采光瓦生产线项目 |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梁区 | 宁夏豫达工贸有限公司 | 报告表 | 宁夏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宁夏豫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取得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6-640940-07-05-579378)。项目总投资80万元,主要建设年产9万米兰瑞采光瓦生产线1条。 | 一、施工期 本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施工期已经结束,经现场勘察,现场未遗留施工期环境问题。 二、运营期 1、废气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有机废气和颗粒物。 ①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②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园区管网经提升泵站进入城市集污管网,最终进入固原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切纱机、空气压缩机、切割机、机泵等。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垫、隔声,加强设备维修与保养,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原料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生活垃圾、除尘器收尘。 危险废物:废原料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由厂区危废暂存库暂存,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设置独立的危废暂存间,分区、分类储存各类危废,暂存间设置需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生活垃圾、除尘器收尘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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