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3/2020-00049 | 发文时间 | 2020-03-04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宁夏乐通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固废法案固环罚字[2020]01号 |
宁夏乐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317824534L
地址:彭阳县城茹河花园17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彤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原州区官厅镇东峡村(原695厂红土台家属院)的脱硫石膏堆场未按照环保规定建设贮存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 2020年1月2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改字[202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固环罚告字〔202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
公司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 固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42688706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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