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1/2022-00261 发文时间 2020-02-21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稳就业工作的影响,有力有序做好转移就业工作,促进增收,全力以赴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劳动力资源底数。市、县(区)人社、就业部门要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原则,进一步摸清我市劳动力资源底数,重点摸清春节未返乡在外稳定就业人数,春节后返岗人数,有转移就业意向已联系到定点岗位准备外出人数,有转移就业意向未联系到定点就业岗位准备外出人数,准确掌握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动态,研判疫情防控期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形势。2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收集用工信息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市、县(区)人社、就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系纽带作用,加强区内外重点用工企业对接,采集发布企业岗位需求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人社官网和微信平台开展线上招聘活动。要引导广大城乡劳动力及时关注宁夏公共招聘网和市、县(区)就业创业微信平台,拓宽群众获取就业岗位信息渠道和就业选择地,积极参与线上招聘,与企业开展互动,联系就业岗位。

三、做好当地企业复工信息与就业服务。市、县(区)人社、就业部门要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准确掌握当地企业开复工时间,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台账,随时汇总更新企业生产用工需求,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向广大务工人员提供企业复工信息通报,充分发挥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市场主体作用,全力做好市辖区企业用工特别是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企业用工保障。要发挥行业职能作用,加强企业用工指导,确保市辖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当地劳动力,鼓励支持小微企业以及扶贫车间、扶贫就业示范基地,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

四、做好跨区域转移就业服务。各县(区)人社、就业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外重点用工企业的劳务协作,建立人社就业、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协调机制,对具备外出务工条件、可成规模输送的,按照“分批有序错峰”的要求,由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健康证明,人社、就业部门联系用工企业集中统一开展“点对点、一站式”输送,努力实现“出家门、上车门,下车门、进厂门”。强力推进“铁杆庄稼保”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工作,凡有组织输出的农村劳动力必须购买“铁杆庄稼保”,解决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后顾之忧。

五、突出抓好闽宁劳务协作。各县(区)人社、就业部门要主动加强福建对口帮扶县(区)联系对接,签订或续签劳务协作协议,市、县(区)驻福建劳务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福建企业招聘用工信息,筛选推荐适合固原市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对具备外出务工条件、可成规模输送的,由县(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输送。要广泛宣传闽宁劳务协作优惠政策,特别是福建省出台的疫情期间引进劳动力的优惠政策,动员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赴闽就业,提高劳务产业组织化程度。

六、落实好中小微企业稳岗政策。各县(区)要加快推进援企稳岗政策的落实,放宽援企稳岗申领条件,扩大企业政策受益面,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均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抓好2—6月期间阶段性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工作,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

七、做好企业和务工人员疫情防控指导服务。各县(区)要把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引导务工人员科学防控,减少盲目外出。指导辖区企业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对符合复产复工条件的指导其尽快开工,减少疫情对转移就业工作的影响。

固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指挥部(代章)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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