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400011/2025-00079 | 发文时间 | 2025-07-24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 | ||
一、认定范围
具有宁夏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残疾人员: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部队随军家属:经部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五)退役军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六)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七)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刑满释放人员;
(八)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社区矫正人员;
(九)失地农民: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且在 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十)大龄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且在申请 认定时已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十一)长期失业人员:连续登记失业1年及(含)以上人员。
二、申请审核
(一)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多点受理、县级审核程序进行。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身份信息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核验的可免于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 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也可通过“我的宁夏”人社公共服务,以及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办理。
(二)审核。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乡 镇)、社区(村) 对申请材料即时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提交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核实的即时办结;需人工核对或实地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在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三、退出管理
各地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
(四)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五)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且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情形的;
(七)入学、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退出低保待遇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半年(6个月)内拒绝3次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的,或者主动终止求职登记的;
(十)因失去联系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十一)其他已实现就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十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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