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5/2017-29699 发文时间 2017-09-25
发布机构 固原市教育体育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资助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
固原市资助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强化资助工作管理,规范资助行为,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及社会资助作用,确保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学生资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高等院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市、县(区)政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坚持高中以政府资助为主,社会资助为辅,高等院校以社会资助为主,政府本着不让一名孩子因家庭贫困而上不起学的目的给予保底资助。 

  县(区)级以上政府协调筹措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其资助名额、资金按照贫困生数量比例切块下达至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分别实施。各类社会、企业、个人资助项目,原则上由同级资助中心与募资机构(单位)、学校协同实施。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具有固原市辖区学籍的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生源地在固原市辖区内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属资助范围,根据困难程度和人员类别,资助范围和对象分为以下三类14种: 

  (一)家庭收入低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2、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二级以上重度残疾; 

  3、孤儿。 

  (二)家庭收入低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父母双方下岗家庭子女; 

  5、单亲家庭子女(不含公职人员家庭子女); 

  6、有2名以上子女同时上高中或大学的家庭子女(不含公职人员家庭子女); 

  7、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家庭子女; 

  8、家庭成员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子女; 

  9、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故的家庭子女。  

  (三)家庭收入低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需要特殊照顾的学生。  

  10、革命烈士家庭子女; 

  11、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家庭子女; 

  12、县(区)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家庭子女; 

  13、“少生快富”家庭子女; 

  14、退伍军人家庭子女。 

  三、数据库建立 

  数据库从普通高中建起,顺延至大学。 

  (一)数据库建立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 

  凡符合入库条件的14种学生均可向就读学校提交《固原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入库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与所填入库种类对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学校初审 

  拟入库学生“申请表”和相关证件原件必须由学校专兼职资助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履行审核原件职责,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加盖学校印章。除第7种家庭外,其他的若原件不齐全或无原件的拟入库对象一律不予入库。学校成立核查领导小组对申请入库的第5、7、9种对象入户调查取证并填写《固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户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2),根据审核和调查结果确定本校拟上报入库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填写《固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将《备案表》(含电子版)、《申请表》和《调查表》及证明材料报同级资助中心。 

  3、市、县(区)终审 

  市、县(区)资助中心对所辖学校上报的全部入库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入库的第5、7、9种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取证填写《调查表》,并提请教育、民政、团委、残联(以下简称“四部门”)抽取20%进行汇审。经复审、汇审合格的,由资助中心加盖印章,准予入库,并将《备案表》(含电子版)上报市、区资助中心。 

  4、市级督查 

  市资助中心协调教育、民政、团委、残联等部门对县(区)数据库抽取5%进行复审核实,并对数据库建立整体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二)数据库更新与管理 

  1、数据库更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建立后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资助中心及各学校要将建库工作常态化,随时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变化和民政、残联等部门公布的有关信息、出具的相关证明更新数据,并将更新结果及时上报市、区资助中心。 

  2、数据库续建 

  当年高一新生数据库按照规定程序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续建,当年大学新生数据库直接从普通高中数据库中提取。 

  四、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与实施 

  (一)资助项目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来源包括以下三类: 

  1、各类社会资助项目资金及涉外资助项目资金 

  按照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吸纳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资助资金,以及涉外资助项目资金,扩大资助面。其中涉外资助项目须报送国家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类社会资助项目资金及涉外资助项目资金必须纳入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基金专户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2、国家财政资助项目资金 

  1)国家财政资助大学新生项目资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高校三本以上录取大学新生的资助。 

  2)国家财政普通高中助学金专项资金,用于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 

  3、市、县(区)政府专项资助大学新生项目资金 

  市、县(区)政府每年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专项保底资金,用于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尚未受到其他项目资助的三本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各县(区)政府根据辖区受助学生人数按市、县(区)1:1比例配套资助资金,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二)资助项目实施 

  1、各类社会募捐资金资助项目实施 

  由各募资机构从同级资助中心“数据库”中按照资助项目要求提取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由资助方确定,资助中心协调资助机构(单位)、学校完成相关资助工作。 

  对于确属家庭经济困难但未进入数据库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初审上报同级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协调资助机构(单位)100%入户调查取证,核实后可由此类项目资助。 

  2、国家财政资助项目实施 

  1)国家财政资助大学新生项目实施,由市、县(区)资助中心按照项目实施办法实施,资助对象从同级贫困生数据库中提取。 

  2)国家财政普通高中助学金资助项目,用于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具体按照《教育部普通高中资助办法》执行,资助对象从同级贫困生数据库中提取。 

  3、市、县(区)政府专项资助大学新生项目实施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每年核定的受资助学生人数和资助金额按规定比例切块向各县(区)、市直拨付资助资金,由市、县(区)资助中心实施。资助标准根据每年资助环境由市政府确定。已享受国家、社会、企业团体和个人捐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享受该项资助。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遴选程序 

  采取决策与具体操作分离的工作程序进行。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资助保底人数,由市、县(区)资助中心向同级教育部门提供高中数据库中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基本情况,由教育部门研究提出资助方案,资助中心依照方案要求确定资助对象,并提交“四部门”领导小组审定,将审定的拟资助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 

  2)学校填报核对信息 

  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将拟资助方案下发学校,学校指导学生填写资助表(附件4),并审核学生数据库最新信息无误后上报同级资助中心。 

  3)市、县(区)复审公示 

  市、县(区)资助中心对学校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审,提交“四部门”领导小组终审,并将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4)发放资助资金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资助中心填写《固原市政府资助大学生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5),并协调财政、学校发放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必须一次性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 

  五、资助管理与监督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资助工作统一领导,落实编制,成立市、县(区)资助中心,建立资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运作机制,确保各项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2、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资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专户监管,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育部门要做好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统筹学生资助资源,确保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低保学生的调查、验证、年检和备案工作;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要做好本单位所属的学生资助项目的统计调查工作,做好与教育部门学生资助项目的衔接协调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资助工作全程监督工作,保证资助工作公正、透明阳光操作;宣传部门和地方新闻媒体负责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3、优化管理,规范运作 

  市、县(区)资助中心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管理、备案、公示、定期跟踪回访和档案管理等制度,数据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清退不符条件的对象,随时增加新入库对象),严格资助对象审核和资助资金管理,严格资助工作流程,杜绝重复资助。在高中及大学拟资助对象遴选上,必须按先一类、再二类、后三类的顺序提取,确保资助工作规范化、科学化、阳光化实施。县(区)资助中心每提取一次资助项目,必须在第一时间更新数据库,上报市资助中心。每年在国家和社会各项资助实施结束后,各部门第一时间汇总本部门资助情况,与同级资助中心对接,生成市、县(区)政府最后揽底资助数据。 

  4、加强监督,阳光操作 

  所有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学生资助,不得挪作他用或变相使用。各级资助中心应将审定的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金额以及工作经费、账目开支、募捐资金等情况在地方政府网和教育网上实行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与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1次审计,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或工作不认真造成资助失实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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