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3/2019-00085 发文时间 2019-04-16
发布机构 固原市乡村振兴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准确把握政策,杜绝借整合之名乱作为

中央确定开展整合试点的范围是全国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脱贫摘帽县,以下简称“试点县”)。试点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自治区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宁政办发〔2016127号文件规定的17大项资金范围。

试点县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

已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县,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安排整合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今后,自治区分配给已脱贫摘帽县的资金增幅不作要求,但应保障已摘帽县巩固脱贫成效的资金需求。

纳入2019年度贫困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负面清单”事项:1、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2、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3、医疗保障;4、购买各类保险;5、偿还债务或垫资;6、楼堂馆所建设;7、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8、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及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9、教育、科学、文化、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10、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超出上述范围和标准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抓紧修订不符合要求的整合试点相关文件及管理办法,要在2019年3月31日前修订完毕。“扶贫保”资金支出可从切块下达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二、彻底放权到位,取消限制统筹整合的各项规定

按照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着力治理对整合试点支持不坚决甚至软抵制的问题,对查实的典型案例,坚决予以曝光,见人见事,严肃追究责任。

《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明确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不得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为由限制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不得考核贫困县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试点县要依据最新政策,全面梳理各级各类管理办法,及时取消对贫困县相关项目资金开展考核等限制整合的要求。

三、抓实整合方案,规范做好备案和调整工作

试点县根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任务和巩固脱贫需要,按要求规范编制年度整合方案,切实提高实质整合比例,尽可能将整合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纳入整合方案的项目由县扶贫办等项目主管部门在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选择,将符合现有目标标准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整合方案。要统筹安排各类扶贫项目,形成攻坚合力,避免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与社会帮扶等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简单重复。

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贫困县报备的整合方案进行联合审核。试点县年初整合方案在3月31日前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整合方案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一次,试点县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意见、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完善后,于8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资金,试点县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避免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出现资金缺口。

四、进一步加强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

试点县要提前谋划、科学统筹,促进资金形成有效支出,切实解决“钱等项目”、项目实施缓慢等闲置问题;梳理做实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况等要素,将台账作为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将资金实际安排使用情况,特别是跨类别使用的规模及占比,随同整合方案一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试点县财政局、扶贫办应在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联合报送审核后的整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统计数据,第四季度统计数据及整合试点年度总结报告随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同步报送,并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真实。

对以前印发的与本《通知》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政策,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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