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3/2019-00088 发文时间 2019-05-01
发布机构 固原市乡村振兴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脱贫攻坚有关政策落实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脱贫攻坚有关政策落实问题的通知

为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针对相关县(区)近期反映的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的疑惑,经我办认真分析,综合研判,现将有关答复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精准识别退出方面

(一)自治区扶贫办《全区建档立卡复查复核和查漏补缺工作方案》(宁扶贫办发〔2017〕44号)明确,将区内自发移民符合五项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自发移民“两不愁、三保障”未达标的是否进行识别,未识别纳入的是否认定为漏评?

答复意见:《关于开展贫困人口动态调整的通知》(宁开办发〔2018〕25号)要求,对于自主迁徙居民由现居住地按照建档立卡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但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1.原户籍为宁夏籍农村户籍人口;2.举家在现居住地常住一年以上3.在现居住地有常住房屋和农用地4.在区内原户籍地未进行建档立卡;5.符合建档立卡标准的贫困人口。

自发移民按照上述文件中5条标准进行建档立卡,同时进一步做好信息比对工作,对家庭成员中有“五类人员”的,不能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于本辖区非宁夏户籍流动人口,请当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社会治理与民生保障工作。

(二)部分移民在搬迁前已经将户籍与子女分开。搬迁到移民村的老年人(贫困户)现无生活自理能力,其子女(非贫困户)举家搬迁到移民村与老人合住后,造成实际共同居住生活人口大于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此类情况是否认定为漏评?建档立卡是按户籍人口还是家庭实际共同生活人口识别,扶贫云管理系统是否录入不在户口簿、但实际共同生活的这部分人?

答复意见:子女确属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建议合户处理。合户后如符合建档立卡条件,将其它家庭成员在年度动态调整时,以人口自然变更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如不符合建档立卡条件,做清退处理,由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三)非建档立卡户中“两险”未缴纳的是否认定为漏评?

答复意见:非建档立卡户中“两险”未缴纳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是因贫无力缴纳“两险”的非建档立卡户视为疑似漏评。二是家庭条件较好,因个人原因没有缴纳“两险”的不视为疑似漏评。

(四)红寺堡区一宅多户的比较多,尽管有些人住在一个宅院,但事实上是分户分家过日子。一宅多户算收入按照户口簿计算还是按照一宅人口计算?

答复意见:计算“贫困户”收入时,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贫困户退出、贫困村出列及人均纯收入计算标准的通知》(宁开办发〔2018〕28号),明确的内容和方法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时,要统筹考虑非建档立卡一般农户人口是否达到“两不愁三保障”且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五)整户低保人口或五保户是否必须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

答复意见: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人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宁民发〔2018〕5号)明确“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建档立卡对象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认定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建档立卡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如整户低保人口或五保户家庭年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且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可不纳入建档立卡。

(六)临界户、边缘户如何进行帮扶?

答复意见:贫困农户与非贫困户之间出现的“一只鸡”收入差距的“临界户、边缘户”,要摸清底数,对标“两不愁三保障”,按照“缺啥补啥”原则,逐项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弱项,防止新增贫困人口越扶越多现象。

二、关于义务教育保障方面

(七)有因厌学等原因或已超过16周岁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学生的家庭,是否认定为漏评或错退?

答复意见:关于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顺延结束时间为16周岁”。

关于超龄的问题,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97号)文件中明确,对核查中发现的超龄离校等情况,从疑似失学总数中予以核减,相关管理问题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妥善解决。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障方面

(八)患慢性病的非建档立卡户是否一定是漏评户,患慢性病的脱贫户是否一定是错退户,患大病已得到医疗兜底保障的脱贫户是否一定是错退户?

答复意见:患慢性病非建档立卡户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患慢性病或大病的建档立卡户可以享受健康扶贫政策,且实现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的,不属于疑似漏评、疑似错退对象。

四、关于住房安全保障方面

(九)农村老住户和生态移民安全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是否都认定为住房安全没有得到保障?此前的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脱贫退出工作中一直没有明确,如果按人均住房面积高于13平方米标准衡量,仅红寺堡区“十二五”移民就有2100户不达标。(含家庭实有人口数多于户籍人口数造成人均住房面积不足的)

(十)砖包皮、土坯房是否一定认定为危房?还是依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由县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鉴定后出具的鉴定结果为主。

答复意见:住建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规定了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时住房应满足以下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如砖包皮、土坯房的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经县级住建部门鉴定并出具A或B级安全鉴定结果,可不视为“危房”。

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城(办)发〔2018〕33号)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极度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其他贫困户人员,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残联与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名册,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确定的鉴定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逐户开展鉴定,也可以结合实际由县级住建部门制定简明易行的危窑危房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出具《农村房屋鉴定表(危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作为认定农户住房是否安全的依据和凭证。对认定为C级、D级危房和危窑的,确认危窑危房改造对象。

住建部《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城(办)发〔2018〕33号)规定:“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新建房屋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自治区对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极度贫困户,原则上按36平方米、或视人口数量适当增加面积进行设计改造。同时,对于住房面积,“要合理设计改造方案,改造面积较小或人口近期增加的,可为将来扩建预留接口,满足农户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要。”住建部的建村[2017]192号文件还规定,对于往年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但住房安全性未达到要求的,各地要自筹资金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要引导社会力量资助,鼓励志愿者帮扶和村民互助,构建多渠道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住建部2016年、2017年出台规范要求后,实施危房改造面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建部门规定执行。住房是否安全必须按照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在子女家/父母家、亲戚朋友家、敬(养)老院、村里安置房等安全住房长期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或租房能负担起房租的,综合考虑“两不愁三保障”其它指标也稳定达标的,可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

《关于解决“十二五”生态移民迁入县“多代多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指导意见》(宁开办[2017]41号)《关于解决政策性移民发展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86号)在支持移民自建住房、支持移民购买住房、利用空置房屋安置、集中建设住房等方面已有明确政策,请按规定尽快切实解决“十二五”生态移民住房困难问题。

(十一)非建档立卡户中没有安全住房的是否都认定为漏评?(是否住房安全不达标的所有农户都认定为漏评?)

(十二)有一部分农户抱着一种“旧房不拆,新房也不建,看你政府怎么办”的态度对待,这部分人是否一定要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没有识别是否属于漏评?

答复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规定:“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部门做好住房安全性认定组织工作,对于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安全住房问题且无改造意愿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必须提醒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对没有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的非建档立卡户应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如乡村两级不能提供不符合纳入建档立卡条件佐证材料的,视为疑似漏评。

五、关于饮水安全方面

(十三)受传统习惯影响,部分农户不愿将自来水管接入住房内,仅接入到庭院中。还有些农户不愿意饮用自来水,认为有漂白剂不干净,依然饮用窖水。此类情况是否是认定为安全饮水没有得到保障?

(十四)有的群众宁愿在家再打一眼水窖,将自来水储存起来饮用,此类情况是否要对窖水质进行鉴定?饮水设施是否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分散供水户必须进行水质检测?

答复意见:以上两问题根据《宁夏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规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20升/人·天)、水质(集中供水符合GB5749,分散供水“望、闻、问、尝”,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不超过20min,或水平距离不超过800m、垂直距离不超过80m)和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达95%及以上为达标,90%及以上且小于95%为基本达标4项,作为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对于采用水窖、土园井、手压井、泉眼等分散式供水工程,水量、水质(可根据县级水利、卫生部门提供的近期水质检测结果,结合GB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放宽限值,符合规定的视为达标)、用水方便程度及供水保证率达到以上要求的视为达标。

饮水安全有保障以水利部门实现人饮供水的4项标准视为达标。同时,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要求,要通过建立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配套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加强水质检测,提高水质保障水平。各地水利、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防病改水和饮水卫生宣传教育,改变喝生水等不良卫生习惯和行为。

六、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方面

(十五)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劳务移民由于户籍核转为城镇户口,是否还需核实“两不愁三保障”实现程度,后续扶持政策如何落实?

答复意见:“易地搬迁脱贫一批”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根本目标,搬迁只是手段、脱贫才是目的。群众搬迁入住后,还要核实搬迁群众生产条件改善情况、产业就业增收情况、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以及相关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等,全面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后,按照贫困户脱贫程序退出。

脱贫攻坚期内,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搬迁后无论脱贫与否,都将继续享受国家各项惠农政策、扶贫开发政策、兜底保障政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劳务移民,将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益贫政策。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政策性移民发展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86号)明确,“要综合运用国家和自治区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对劳务移民帮扶力度。采取就近就地转移就业、鼓励重点项目工程吸纳用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等,促进劳务移民就业。强化就业技能培训。根据用工市场需求和移民群众意愿,通过企业订单、培训机构列单、移民群众选单、政府买单等方式,使有务工意愿的移民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断提高移民群众就业创业技能。加强创业扶持。加大对移民群众扶持力度,要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切实提高移民创业能力。保障移民群众社会保险权益。对就业困难、至今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务移民,可采取政府代缴费的方式帮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七、其它方面

(十六)关于行业部门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搭车”问题如何解决?

答复意见: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修订完善扶贫工作考核评估指标和贫困县验收指标,对超出“两不愁、三保障标准的指标,予以剔除或不作为硬性指标,取消行业部门与扶贫无关的搭车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对巡视巡察、环保督察、脱贫攻坚督查考核、政府大督查、党建考核等,牵头部门也要倾听基层意见进行完善,提出优化改进措施。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坚决纠正行业部门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搭车任务,坚决取消超出“两不愁三保障标准的指标考核。

(十七)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入户核查重点是什么?

答复意见:各县(区)要组织基层核查,摸清基本情况,统筹组织资源,制定实施方案,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逐村逐户逐项对账销号,确保不留死角。要坚持现行脱贫标准,既不拔高,也不降低,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主要是让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不失学、辍学;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所有贫困人口都参加医疗保险制度,常见病、慢性病有地方看、看的起,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过的去;住房安全有保障,主要是让贫困人口不住危房;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让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比对衔接,不能一个部门一个数,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拿出过硬举措和办法,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上述答复供参考,请县(区)相关负责同志,认真研读中央和自治区脱贫攻坚行业部门政策,压实部门与乡镇责任,因地制宜,因村因户因人精准施策,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必须下足绣花功夫,细而又细、实而又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与责任落实,切忌搞“一刀切”“大呼隆”,确保脱贫成效群众认可、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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