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6-13956 发文时间 2016-12-08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2016年8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现摘要编发,仅供参阅。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进一步瞄准“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脱贫致富为目标,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为核心,以整合资源为保障,以沿黄城市带和清水河城镇产业带为依托,着力创新投融资模式、组织方式和市场化扶持机制,着力加强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着力拓宽增收渠道,着力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搬得出、稳得住、管得好、逐步能致富,打造全国易地扶贫搬迁样板省区。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精准搬迁。2.政府主导,群众自愿。3.以人为本,创新机制。

  4.培育产业,增收致富。5.保障基本,强化管理。6.整合资源,注重实效。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统筹推进移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技能培训、产业培育等工作,到2018年完成82060人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达到贫困村脱贫标准,到2020年使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移民收入接近全区农民收入平均水平,与全区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搬迁规模及安置方式

  (一)实施区域与搬迁规模。

  1.实施区域。迁出区域:中南部地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海原县、中宁县(徐套、喊叫水)9个县(区),均属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安置区域:按照山川统筹、全区一盘棋的思路,在全区5个地级市17个县(区、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置。

  2.搬迁对象。按照实事求是、精准瞄准、从严掌握、宜迁则迁、宜留则留、群众自愿的原则,搬迁生存条件恶劣、公共服务难以保障、“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就地脱贫难度大、搬迁愿望强烈的录入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系统的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外围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震活跃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3.搬迁规模。“十三五”期间对82060人20549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0004人19980户,非建档立卡人口2056人569户)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各县(区)搬迁人口以2015年3月31日为时间节点。

  4.分年度搬迁规模。力争2017年年底前完成住房建设任务,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搬迁安置任务。

  (二)安置方式。

  采取山区与川区结合、城镇与农村结合、集中与插花结合、政府组织与市场化推动结合等多种途径,创新移民安置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对移民进行安置。充分挖掘安置潜力,对各县(区)安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级市协调在市域范围内调剂安置。

  1.县内就近安置。在山区各县(区)行政区范围内,将生存条件恶劣、居住过于分散、公共设施建设运行成本过高的贫困自然村的部分群众,结合整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托中心村、乡村旅游区,就近建设移民安置点,搬迁安置移民。每个安置点原则上不低于20户。政府配套建设饮水、道路、防洪、排水等基础设施,就近扩建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移民利用原有耕地发展特色产业。结合中南部地区新建水库工程、盐环定扬水改造工程等,提高移民耕地生产能力。规划安置36107人(含非档立卡1242人),占搬迁总规模的44.0%.

  2.劳务移民安置。依托沿黄城市带、清水河城镇产业带、重点城镇、工业园区、产业基地以及山区大县城,新建或回购符合标准的现有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有就业意愿、具有一定就业创业技能的移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用人单位与移民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接续,协调签订住房合同,为稳定居住就业和增收创造条件。强化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服务和岗位对接,实现部分移民到企业稳定就业;鼓励有条件的移民自主创业;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劳务移民就业。规划安置38422人(其中县内28644人,县外9778人),占搬迁总规模的46.8%。

  3.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在有水土资源条件的县(区),通过挖掘潜力,小规模开发部分土地,或利用现有国家、集体耕地资源,安置少量移民。规划安置4610人(其中非档立卡814人),占搬迁总规模的5.8%。

  4.农村插花安置。在有条件的县(区),由安置县(区)人民政府采取统一收储、统一整修、统一编号、统一评估、统一公证的办法,回购当地农民进城后闲置在农村的房屋和土地,安置少量移民。规划安置2921人,占搬迁总规模的3.6%。

  积极探索自谋出路市场化安置,支持具有一定创业技能、商贸经营能力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通过自愿投亲靠友、自主创业就业等方式,自主购房置业,自主安置,经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认定身份后,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相应的安置方式和投资标准,在住房、技能培训、社会保障、户籍转移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市、县(区)在安置总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安置方式及其安置规模。

  (三)搬迁安置计划。

  1.分县搬迁规模及县内安置比例。根据山区各县(区)“十三五”搬迁需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耕地资源、水资源、人均GDP、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十一五”和“十二五”累计搬迁移民规模等反映贫困情况的因素,提出迁出县(区)分县搬迁规模及县内搬迁比例。规划县内安置64751人(含非建档立卡1242人),占搬迁总规模的78.9%。

  2.县外安置计划。根据川区各县(区)城镇化率、人均GDP、二三产业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及“十一五”和“十二五”累计安置移民规模等反映经济活跃情况和移民安置能力的因素,提出川区各县(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置计划。规划县外安置17309人(含非建档立卡814人),占搬迁总规模的21.10/。

  鉴于“十二五”永宁县劳务移民比重高,大武口区、惠农区全部为劳务移民,就业压力大,稳定任务重,红寺堡区不具备安置条件,西夏区要开展“西马银”相关工作,农垦集团转制为企业且以往安置的移民要移交地方管理,以上县(区)和单位不再安排移民任务。

  四、主要建设任务

  (一)住房。把解决住房问题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首要任务。因地制宜,突出安置地的地域文化特点,按照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合理、基本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和达到相关抗震设防标准等要求,规划新建、自建或回购住房共20549套。

  (二)配套基础设施。县内就近安置区、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区统一配套建设饮水、供电、道路、防洪、排水、护坡、公厕、垃圾点等配套设施。劳务移民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住房建设工程,农村插花安置不再新建配套基础设施。

  (三)公共服务设施。在县内就近安置、劳务移民安量、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区,规划新建幼儿园、改(扩)建学校,新建社区服务站(村级组织、劳务服务、科技、文化、医疗、计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土地权属处置。做好移民迁出区原有建设用地复垦整治工作,拆除没有保护价值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对硬化部分进行铲除,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清运或深埋,恢复为农用地。县内就近安置、劳务移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区新增建设用地12334亩,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处理;对插花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区所需7531亩耕地进行权属处置,对插花安置宅基地进行土地权属处置。

  (五)创业就业技能培训。采取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移民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鼓励引导移民到沿黄城市带、清水河城镇产业带、重点小城镇、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务工就业。对在迁出地没有参加过培训的移民进行初级技能培训,对已培训过的移民进行技能提升培训。规划技能培训30824人,使移民安置区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都能得到至少1次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培训合格者参加鉴定,促进移民户每户至少1人务工就业。

  (六)产业发展。县内就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区结合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布局,采取政策扶持、企业带动、示范引领、技术服务等措施,因地制宜发展草畜、马铃薯、冷凉蔬菜、压砂瓜、枸杞、红枣、中药材、苗木等特色种养业。县内就近安置的,规划建设养殖圈棚9379座或大中型拱棚9379亩;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规划建设二代曰光温室1083栋。

  (七)生活补助。安置县(区)对20549户搬迁户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在移民入住的前两年给予水费及取暖费补助,切实解决移民搬迁初期的实际困难,让搬迁移民能够稳定居住。

  (八)生态建设。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移民迁出后收回的土地用于恢复生态,结合国家级防沙治沙示范省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项目建设,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采取“封、造、育、管”相结合的措施,规划对原有坡耕地和宅基地实施生态恢复40.61万亩。安置区绿化1046亩,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五、资金测算与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标准。

  1.住房。移民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按人补助和农户自筹的方式,其中人均建房自筹0.3万元。一是县内就近安置的,人均建房补助投资2.4万元(含围墙、大门、卫生厕所)。二是劳务移民住房(含征地、水、暖、电、路、气、围墙、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人均补助投资4.7万元。三是农村插花安置的,移民住房人均建房补助投资3.7万元(含宅基地、房屋回购及维修)。四是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人均建房补助投资3.2万元(含围墙、大门、卫生厕所)。

  2.配套基础设施。一是县内就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人畜饮水工程:参照宁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投资618元/人。供电工程:10千伏供电线路15万元/公里,380伏/220伏供电线路6万元/公里,50千伏安变压器11万元/台。道路工程:安置区主干道为硬化公路,路面宽度5米,参照宁夏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每公里估算投资55万元。安置点巷道路面宽3.5米,每公里估算投资30万元。排水工程:在安置区主干道和巷道两侧建设排水明渠或暗管,参照《国家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每公里估算投资15万元。防洪工程:在安置区建设梯型浆砌石防洪渠或防洪堤,参照国家防洪及相关标准,每公里估算投资35万元。护坡工程:在安置区建设六边形空心砼预制块或其他轻型复合材料护坡,参照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估算投资100元。环境卫生工程:每50户建公共垃圾点1个,垃圾点每处估算投资4500元。300户以上的安置点建公厕2座,参照市场价格,每座估算投资3万元。二是为所有搬迁户每户配备1台太阳能热水器,参照现行相关项目补助标准测算,太阳能热水器每台投资1700元。

  3.公共服务设施。教育设施:县内就近安置、劳务移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新建幼儿园或对安置地原有幼儿园进行改扩建,幼儿人数按移民人数的7%测算,生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新建小学或对安置地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学生人数按移民人数的14%测算,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教育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按照建筑市场现行价格,估算投资3000元/平方米(含操场、围墙、大门、升旗台、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社区服务站:500户以上安置点建社区服务站l处(含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劳务服务、科技、文化、医疗、计生),每处不少于200平方米,参照市场价格,社区服务站建设估算投资1500元/平方米。

  4.土地权属处置。一是迁出区拆除旧宅基地内房屋及附属设施,对硬化部分进行铲除,对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清运或深埋,恢复农用地,每户补助2000元(发放到迁出区);二是县内就近安置的,每户征用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按l亩测算,新增建设用地补助1.5万元/亩;三是劳务移民每户征用建设用地(含住房及基础设施)按0.2亩测算;四是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人均分配耕地1亩,每户征用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按1亩测算。新增建设用地补助3万元/亩,农用地补助2万元/亩,农用地水利设施配套5000元/亩:五是农村插花安置的,人均分配耕地1亩,宅基地回购费用纳入住房回购和维修费用,耕地回购补助3万元/亩。

  5.搬迁安置补助。参照“十二五”移民及相关补贴标准,所有搬迁户每户补助搬迁安置费2000元、搬迁入住前两年补助水费及取暖费2000元。

  6.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将移民技能培训纳入我区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范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工种)A、B、C类别,分别给予900元、800元、700元补贴。

  7.产业发展。对县内就近安置的,户均建设1座养殖圈棚或1亩大中型拱棚,每座(亩)补助1.5万元。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户均建设l栋二代日光温室,每栋补助3万元。

  8.生态建设。对移民迁出区收回的土地,实施生态恢复工程,每亩补助500元。县内就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区绿化每亩补助2000元。以上投资标准是根据不同安置方式测算的平均水平,各市、县(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行调整。

  (二)总投资。根据建设内容,参照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标准,并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经估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共需投资49.68亿元。其中:住房31.74亿元,配套基础设施4.37亿元,公共服务设施4.42亿元,土地权属处置4.17亿元,产业发展1.73亿元,生活补助0.82亿元,生态建设2.05亿元,工程前期费0.38亿元。以上投资为静态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债、政策性银行长期贷款产生的利息,未计入总投资。

  (三)资金筹措渠道。规划总投资49.68亿元,从以下渠道筹措:一是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6.4亿元。二是自治区自发自还的地方政府债券。在财政部下达的全区政府债务限额内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7.8亿元。三是专项建设基金。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向自治区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4亿元。四是政策性银行长期贷款。协调国开行宁夏分行和农发行宁夏分行向自治区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28亿元。五是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共1.34亿元,用于非建档立卡人口搬迁。六是移民自筹。移民建房自筹2.14亿元。

  (四)投融资主体及信贷资金还款来源。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宁夏扶贫开发投融资有限公司,作为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和信贷资金承贷主体,承接通过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投融资主体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市、县(区)项目建设情况,由投融资主体分年度承接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长期贷款共28亿元。争取贷款期限达到20年。投融资主体采取“统贷统还”的办法,统一还本付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含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支持投融资主体还贷。

  (五)年度投资。

  2016年投资21.08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6亿元,地方政府债券7.8亿元,专项建设基金4亿元,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5.7亿元,自治区财政资金1.34亿元,移民自筹0.64亿元);

  2017年投资24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6亿元.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21.2亿元,侈民自筹1.2亿元);

  2018年投资3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6亿元,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1.1亿元,移民自筹0.3亿元);

  2019年投资1.6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6亿元)。

  (六)市、县(区)、单位投资。其中:固原市规划总投资27.33亿元(其中原州区8.26亿元,西吉县12. 49亿元,隆德县1.04亿元,泾源县1.64亿元,彭阳县3.90亿元)。

  六、配套政策

  继续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移民工作的意见》等“十二五”移民政策,制定完善以下政策。

  (一)住房政策。移民住房按人补助,各县(区)结合当地建房成本,合理确定搬迁户建房或购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人,不得超过25平方米/人。建设费用超过政府补助标准部分由移民自行负担。县内就近安置住房,除统建外,按照统一规划和质量标准,允许农户自建;劳务移民安置住房,除统建外,允许安置地政府回购或移民自购符合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不得回购国家和自治区已补助投资建设的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政府统建、回购的住房,要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住房,由安置地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农村插花安置住房,由安置地政府统一组织评估、征收,征收价超出政府补助部分由农户自筹。移民户在缴清建房自筹款、核转户籍、拆除迁出区原住房及附属设施后,可办理住房产权证书,产权归移民所有。移民住房和宅基地五年内不准出租、转让,无正当理由闲置两年的住房,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置移民。

  (二)土地政策。做好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易地扶贫搬迁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供给,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市、县(区)倾斜。支持移民迁出县(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优先保障县内安置和发展所需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交易使用。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安置移民的土地,由移民安置县(市、区)政府负责征地或置换工作。县内就近安置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劳务移民,县外安置的,搬迁定居1年后,解除原土地承包关系;县内安置的,原土地承包关系解除期限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人均安排1亩水浇地,移民在搬迁时解除原土地承包关系。农村插花安置的由安置县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偿置换已进城农民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均安排1亩水浇地,移民在搬迁时解除原土地承包关系。迁出区回收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生态修复。

  (三)户籍政策。移民户籍实行属地管理,搬迁移民免收在户籍转换和户口迁移中发生的一切行政性收费,放宽移民进城落户条件。县外农村插花安置、县外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搬迁时核转户籍;县外安置的劳务移民,搬迁定居2年内核转户籍;县内安置的劳务移民,由各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核转户籍期限。继续沿用《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35万移民户籍管理办法》(宁公(治)发[2011] 6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态移民工作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3]36号)等有关政策,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户籍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防止出现空挂户、重户等现象,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财税金融政策。自治区及各市、县(区)加大中央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后续产业发展。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12] 109号)等文件,加大对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在税收、融资、保障煤电油运和土地供应、项目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移民发展产业和就业创业。

  (五)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强化移民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统筹整合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新型农民培训以及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中长期培训等相关培训资源,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开展符合市场需求的“订单式”培训,确保移民户主要劳动力掌握至少1门致富技能。免费为移民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培训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强化劳务移民就业意愿调查摸底、技能培训教育、岗位储备对接、劳务合同签订、社会保障等各环节服务工作。对在移民就业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劳务经纪人、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进行表彰奖励。

  (六)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移民发展产业和开展多种经营。自治区扶贫产业担保基金对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给予支持。移民安置区享受自治区出台的各类优势特色产业优惠政策和产业扶贫政策,移民享受迁入地的各项支农惠农补贴政策。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在移民安置地附近投资建厂或建立生产基地,发展“公司十合作社十农户”等经营模式.有效增加移民经营性收入。

  (七)社会保障政策。移民在搬迁定居核转户籍后,迁出县(区)和迁入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工作。移民搬迁后,实行属地管理,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

  (八)其他政策。中南部地区移民子女参加中考、高考的,继续享受相关照顾政策。对经济困难移民家庭中职、高职学生补助生活费。争取对经济困难移民子女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对在原居住地享受退耕还林工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搬迁户,在政策期内继续享受原有政策。移民在搬迁入住前缴清自筹款。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举措,涉及范围广、实施难度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统筹山川协调发展、建设宁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易地扶贫搬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精心筹划,合力推进。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自治区脱贫攻坚誓师大会的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任务下达、资金安排、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加强工作统筹领导,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授权自治区扶贫办(移民局)与投融资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自治区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和部门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地级市负责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市域内移民搬迁和安置任务的落实。县(市、区)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县(市、区)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总体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安置区建设方案和具体项目的审批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做好与自治区级投融资主体的资金衔接工作。迁出县(区)负责确定移民搬迁对象、人口造册造记,调查确认移民对安置方式的选择和劳务移民的遴选,组织搬迁、户籍迁出、移民自筹款的收缴和移交、土地收回、原有设施拆除与复垦、生态修复等工作;在县外安置地派驻协调工作组,协助安置县(市、区)开展移民户籍迁转、住房和土地分配、社会保险资料移交、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安置县(市、区)负责安置方式确定、安置区选址,组织移民住房建设或回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建设、土地开发以及移民住房和土地分配、户籍迁入、土地承包合同签定、产业扶持、技能培训、购买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社会保险、低保等工作,做好劳务移民就业服务,协调督促签订劳动合同。移民安置县和迁出县区共同制定土地和房屋分配办法,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责任书。

  (三)培育产业,增收富民。建立移民档案,实施跟踪服务,根据移民技能素质、就业现状就业意愿、务工去向、收入情况等,因户施策,制定帮扶计划。统筹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支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

  (四)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各市、县(区)要深入调查,逐户摸底,精准选择搬迁对象,科学编制移民搬迁工作方案和年度搬迁安置计划,合理确定移民安置方式。移民实行属地管理,由安置区所在县(市、区)承担各项社会管理职能。

  (五)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创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坚持“依据方案,核定总量,以县为主,包干使用”的原则,推行任务、资金、权力、责任“四到县”机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贷款等资金切块下达到安置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具体建设项目由县(市、区)自主决定,安置区建设方案由县(市、区)批准,报自治区备案。采取按人定补、按人验收的方式。各市、县(区)要优化投资结构,统筹使用资金,鼓励节约使用资金,对超规划、超标准、超规模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完善责任落实制度,将易地扶贫搬迁纳入市、县(区)年度脱贫攻坚责任书和年度效能考核内容。加强考核问责,考核结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全区予以通报,对未完成年度建设和搬迁任务的市、县(区),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主管部门考核、加强贷款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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