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3/2019-00062 发文时间 2019-01-09
发布机构 固原市乡村振兴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一、资金分配原则

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区)。

(一)保障贫困县(区)资金增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8〕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127号)、《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18〕267号)要求,确保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全区平均增幅。

(二)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97号)要求,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存量资金、新增资金重点用于深度贫困地区,优先保障2019年度“五县一片”的100个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资金需求,支持补短板、强弱项、解决突出问题。

(三)接照因素法分配。全区22个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根据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等因素进行分配,重点安排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贫困村脱贫出列、贫困村现固提升、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贫困人口能力提升培训、“扶贫保”等资金需求,保障2019年民生实事任务完成。

二、资金使用要求

(一)精准有效使用资金。各贫困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涉农资金整合政策要求,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制定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未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扶贫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加强与上级各项涉农资金的衔接,加大资金统筹安排力度,提高资金安排使用的规模效应。

(二)加快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各县(市、区)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和年度计划管理,本次计划下达后,要按照本级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加快扶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支出资金。2019年6月30日前,本计划下达资金支付率要达到50%以上,2018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完成支出,要形成实质性支出,防止以拨代支。各县(市、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三)加大产业扶贫投入。产业扶贫是实现稳定可持续脱贫的治本之策,各县(市、区)要加大产业扶贫投入,整合的涉农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扶贫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户产业项目、“四个一”工程、资产收益扶贫等,突出财政扶贫资金造血功效。

三、资金监督管理

(一)严格资金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探索完善涉农资金检查方式。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的监督作用,扩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引导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全过程。认真落实扶贫信息“三级公开”制度,将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确保扶贫资金用在关键、用在实处。

(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意见》(宁开发〔2016〕6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17〕63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

(三)加大查处问责力度。按照在全区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暨“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活动的要求,强化目标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强化问题意识,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问责。坚持对扶贫领域腐败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审计、专项资金检查、12317监督举报以及舆情反映出的扶贫资金违纪违规问题和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要及时查处,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四)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自治区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贫困县、非贫困县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对资金使用规范、效益高的贫困县(区),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019年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因素测算表


附件

2019年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因素测算表

县(区)

201年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万元)

其中

备注

能力提升培训(万元)

干部培训(万元)

雨露计划(万元)

摘帽县奖励资金(万元)

总计

80000

7570

1560

519

3000

小计

57938

5743

865


3000


原州区

5778

837

108




西吉县

9420

994

145




隆德县

4020

265

75




泾源县

3580

294

75




彭阳县

4440

436

84




同心县

7830

799

106




盐池县

5800

352

68


3000


红寺堡区

10340

668

72




海原县

6730

1098

132




非重点县

小计

21243

1766

325

519



兴庆区

1140

141

24

75



金凤区

668

86

20

24



西夏区

565

84

21

15



贺兰县

1140

108

22

60



永宁县

1200

79

22

39



灵武市

895

143

23

24



大武口区

175

110

20

0



惠农区

305

115

30

15



平罗县

1400

166

24

60



利通区

1100

110

22

18



青铜峡市

1175

166

23

21



沙坡头区

5300

224

36

90



中宁县

6180

234

38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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