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1/2016-17427 | 发文时间 | 2016-10-13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发放2016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105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0号),现就发放2016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2016年9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3423元的按3423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5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673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423元。
(三)根据宁政发〔2010〕10号和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5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385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62元增加,共计2397元。
三、发放时间
2016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于10月份发放到位。
四、资金渠道
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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