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8/2018-85715 | 发文时间 | 2018-09-29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社会救助应知应会手册 |
一、政策标准
(一)城乡低保
1.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第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宁民办〔2013〕61号),《中共固原市委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固党发〔2013〕25号)。
2.范围及标准:凡持有本地居民户口,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城乡居民。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150元,根据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差,全市城乡低保平均月人均补差水平分别为308元和184元。
3.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0-60个工作日。
(二)医疗救助
1.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106号)。
2.范围标准:凡具有自治区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致贫因贫返贫建档立卡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1)资助参保范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致贫因贫返贫建档立卡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标准以自治区每年公布标准为准。
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2)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9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致贫因贫返贫建档立卡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5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3)住院医疗救助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90%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致贫因贫返贫建档立卡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7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4)大病医疗救助标准为:年住院总费用累计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在3-10万元的,给予60%的补助;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70%的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6万元。
3.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临时救助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0〕158号)。
2.救助范围:
(1)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因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
(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或者其他突发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
(6)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
3.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给予救助;
(2)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给予救助;
(3)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给予救助;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给予救助;
(5)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给予救助。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四)五保供养
1.政策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意见》(宁民办〔2014〕67号)。
2.范围标准:具有本自治区农村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五保供养标准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执行,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15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
3.办理时限: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五)孤儿养育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1〕181号)。
2.范围标准:孤儿分为社会散居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双亡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父母双亡的孤儿养育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养育津贴为每人每月500元,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养育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
3.办理时限: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六)高龄津贴
1.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
2.范围标准:凡具有本自治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80-89周岁的农村高龄老人每人每月270元,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3.办理时限: 40-60个工作日。
二、办理流程
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加快实现乡镇(街道)民政类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的通知》(宁民发〔2017〕93号)中“全区乡镇(街道)民政类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及办理流程”执行。
社会救助应知应会手册
一、政策标准
(一)城乡低保
1.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第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宁民办〔2013〕61号),《中共固原市委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固党发〔2013〕25号)。
2.范围及标准:凡持有本地居民户口,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城乡居民。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150元,根据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差,全市城乡低保平均月人均补差水平分别为308元和184元。
3.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0-60个工作日。
(二)医疗救助
1.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106号)。
2.范围标准:凡具有自治区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致贫因贫返贫建档立卡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1)资助参保范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致贫因贫返贫建档立卡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标准以自治区每年公布标准为准。
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2)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9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致贫因贫返贫建档立卡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5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3)住院医疗救助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90%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致贫因贫返贫建档立卡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7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4)大病医疗救助标准为:年住院总费用累计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在3-10万元的,给予60%的补助;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70%的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6万元。
3.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临时救助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0〕158号)。
2.救助范围:
(1)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因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
(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或者其他突发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
(6)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
3.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给予救助;
(2)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给予救助;
(3)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给予救助;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给予救助;
(5)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给予救助。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四)五保供养
1.政策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意见》(宁民办〔2014〕67号)。
2.范围标准:具有本自治区农村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五保供养标准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执行,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15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
3.办理时限: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五)孤儿养育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1〕181号)。
2.范围标准:孤儿分为社会散居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双亡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父母双亡的孤儿养育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养育津贴为每人每月500元,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养育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
3.办理时限: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六)高龄津贴
1.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
2.范围标准:凡具有本自治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80-89周岁的农村高龄老人每人每月270元,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3.办理时限: 40-60个工作日。
二、办理流程
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加快实现乡镇(街道)民政类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的通知》(宁民发〔2017〕93号)中“全区乡镇(街道)民政类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及办理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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