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8/2022-00166 | 发文时间 | 2022-06-10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固原市城乡低保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民政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固原市城乡低保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城乡低保投诉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核查渠道,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1〕7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从事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的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及低保对象存在以下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进行投诉举报:
(一)在低保办理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违反政策施保的;
(二)挤占、挪用、扣押、贪污低保资金等行为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延误办理的;
(四)接待群众来访时,服务意识差、态度生硬、搪塞推诿、政策解释不清、糊弄群众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
(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或涂改证明材料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七)家庭收入增加或人口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停发、减发低保金手续,但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部门,继续领取或多领低保金的;
(八)单位提供虚假证明,造成骗领低保金的;
(九)其他侵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和国家利益行为的。
第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信箱等多项举报渠道。
第四条 投诉举报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对投诉举报的事项,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投诉举报经办机构应直接办理;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协调办理的,可根据投诉举报的内容提请相关部门办理。市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来信、来电或者通过邮箱、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要尽可能具体详细,以便受理机关调查核实。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在受理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接待(接听)人员应当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人能够现场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投诉举报的,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办理、反馈。
(二)受理低保投诉举报的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址及其他身份资料,违反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包括接到上级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投诉举报者,并实行电话回访,听取其意见。
(五)对恶意投诉举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受理投诉举报,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经办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如实提供资料。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后,应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受理和办理投诉举报的,应当对受理和办理人以及责任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对延误办理时限或调查情况失实、再次引发信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转交同级纪委监委,建议依照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举报投诉不重视,置之不理或不及时上报处理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责人和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9月20日固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固原市城乡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办法>的通知》(固民发〔2015〕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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