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8/2022-00172 发文时间 2022-06-10
发布机构 固原市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低保民主评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低保民主评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加大低保审核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及国家和区、市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低保民主评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工作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工作机构,明确评议程序、工作职责。民主评议原则上由申请受理地组织实施,具体评议时间需提前进行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派人参加。   

(一)成立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小组

1.民主评议小组人员组成:

建立由熟悉村(居)民基本情况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有群众基础、有责任心、处事公正的村(居)民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2.民主评议小组的职责:

(1)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资格评议;

(2)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对在保的低保家庭低保收入,人员等动态情况进行评议;

(3)做好民主评议会议的记录和存档;

(4)听取社会各界对本村(居)低保工作的意见建议,讨论研究本村(居)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督促村(居)委会予以改进,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民政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二)成立乡镇评审小组

1.评审小组人员组成:

由乡镇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助理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2.评审小组职责:

(1)对通过村(居)民主评议的低保申请家庭进行人户调查和评审;

(2)对未通过村(居)民主评议的低保申请家庭,申请人坚持提出申请的,进行复评;

(3)对通过低保评审的低保申请家庭,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审批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4)调查处理骗取、冒领低保金等违法事件; 

(5)对村(居)评议小组产生过程和低保评议调查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违规操作。

二、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规则流程 

乡镇(街道)在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民主评议程序,确保低保民主评议制度有效落实。

(一)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议事程序:

1.宣讲政策。由乡镇(街道)低保救助工作人员宣讲有关政策制度、管理规定、评议规则和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委托代理)人和低保工作人员分别介绍低保申请家庭及经济状况调查入户核查情况;

3.现场评议。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4.形成结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当场做出评议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对通过民主评议的低保申请家庭,填写《×××申请低保救助评议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乡镇审核审批。

(二)乡镇评审小组议事程序:

1.接到村(居)上报的材料后,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2.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向评审小组汇报低保申请家庭入户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差标准意见;

3.评审小组讨论并作出“同意入保”、“不同意入保”、“重新核查”的选择;

4.低保评审小组对同意入保的家庭,逐一确定补差标准,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查结果进行审批,并将相关资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优化审核确认程序

各县(区)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家庭,乡镇(街道)要重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必要时,乡镇(街道)可以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入户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直接作出认定。要进一步优化低保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四、2013年8月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低保民主评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固民发〔2013〕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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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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