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6-14382 | 发文时间 | 2016-12-19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的通知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的通知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综合医改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党办〔2016〕84号)精神,深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现就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利润销售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面取消固原市人民医院、固原市中医医院、固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固原市精神康复医院和原州区人民医院(以下合并简称“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利润销售。
二、启动时间
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与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同步进行。
三、补偿办法
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利润销售后减少的收入,按照“6︰3︰1”的比例进行补偿,即60%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30%通过财政定向补助、10%通过公立医院加强内部核算及节约运行成本等方式进行补偿。
四、任务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实施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改革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加强社会舆论风险评估,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创造良好改革环境。
(二)市医改办:负责督导检查各部门、公立医院落实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相关工作,严厉查处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阻碍改革的行为。
(三)市卫计局: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相关工作;协调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工作,做好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医保结算的衔接工作;对各试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取消药品加成中的问题,协调完善取消药品加成补偿政策;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监管,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助款项,跟踪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财政运营状况。
(五)市物价局:负责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组织对取消药品加成补偿进行测算,协调医保、卫计、公立医院等相关专家对价格调整项目进行论证;对试点公立医院价格调整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调整中的新问题、新举措,不断完善价格调整政策;加强医药价格管理。
(六)市人社局:根据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对医保系统进行相应调整,做好系统调试和日常监测,确保医保患者医疗费用及时结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通力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利润销售前后的衔接准备工作,及时掌握动态变化,发现并研究解决问题。卫计、人社、物价、财政等部门和城市公立医院要做到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取消药品加成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人社部门要按照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规定,协调有关方面及时调整医保结算系统,确保改革政策如期顺利进行。同时,将取消药品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结合,做到同步进行。
(三)加强医院管理。各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落实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过快病种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落实控制抗菌药物分级使用责任制,坚决遏制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诊疗和过度诊疗,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施治,切实让老百姓享受到公立医院改革的成果。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医改办要联合卫计、人社、物价、财政等部门对试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杜绝医院变相加成、变相获取收入,对政策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顺利实施。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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