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23/2022-00058 发文时间 2022-01-24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监督管理的通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和方便申请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原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准使用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生产者,可以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市场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1.申请人应是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合法生产者。

2.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3.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4.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近三年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二)申报材料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附件1),加盖申请人印章。

2.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近2年内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一式三份。

4.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首批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或者相关标准有变化的,一并报送有关标准文本一份。

(三)申报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市场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产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件。

2.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形式审查。产地县局(分局)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产地市场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限定申请人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多次补正材料仍不合格的,在最后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驳回申请。

3.产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验。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产地县局(分局)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申请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现场查验。查验合格的,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上加盖监管部门印章并出具核验报告(附件2),填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使用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无法证明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或者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的,驳回申请。

4.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初步审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产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检验报告、营业执照、相关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使用汇总表》中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不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说明原因并逐级退回申请人;需申请人补充材料的,产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形式审查有关要求和时限办理。

二、监督管理

(一)专用标志的印制与使用。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样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以对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专用标志的,可以向产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二)日常监督。各县局(分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辖区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台账,防止滥用或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登记事项变更。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月内,向产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填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信息变更(资格注销)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参照专用标志使用审核程序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四)退出机制。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1.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的;

2.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3.市场主体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5.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因上述原因应予注销使用资格的,应由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专用标志使用人失去用标资格3个月内填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信息变更(资格注销)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参照专用标志使用审核程序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五)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分)局市场监管局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管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送市局;由市局汇总形成当年年度报告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附件: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核验报告(模板)

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使用汇总表

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信息变更(资格注销)申请表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6号)关于加强固原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监督管理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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