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86/2022-00004 | 发文时间 | 2022-01-12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告知书 |
燃气使用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管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请你单位及时与属地天然气公司或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联系,限期安装完毕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将灶具淘汰连接软管更换为波纹管,严禁使用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以此提高燃气使用安全水平,严防燃气事故发生。逾期未安装的,一律停业停气整改,并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顶格处罚。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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