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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放开6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索引号 640400001/2017-14223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宁夏日报

调价周期原则上不低于1年,每次提价幅度应控制在25%以内

近日,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月12日起,我区放开6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次通过筛选确定的第一批放开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均属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项目,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类(床位费)、临床诊疗类(口腔正畸、种植及辅助生殖)、特色中医、美容整形、特需服务等5大类共计65个项目。

《通知》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和动态调整。为使这些放开项目价格相对稳定,要求医疗机构定价时以合理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风险程度,服务质量及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低于1年,每次提价幅度应当控制在25%以内。提价应于10个工作日前在医院收费地点进行公示并告知价格、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和分解项目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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