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6/2022-00066 发文时间 2022-07-18
发布机构 固原市水务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水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建议的答复
固原市水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于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从中南部饮水项目水资源税中计提一定比例给予泾源水资源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推行城乡一体化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第十条规定,自治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年度调度指标制定全区年度水资源统一分配和调度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结合《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自治区空间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7〕118号,第5项明确,建立水源地保护补偿制度。加强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重要的水功能区生态保护。合理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建立水源风险防范机制,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指标监测,保障水源地安全。对水源地保护区内,需采取限制性措施的生产活动,给予合理补偿。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水资源回用和非常规水综合利用,限制超额取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保护。第9项明确,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紧扣空间规划总体战略定位和“三区三线”空间划分和用途管控要求,优化转移支付分配,既注重均衡财力,又突出功能导向,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整合中央和自治区生态保护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区)财政也要统筹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支持力度。

依据《宁夏关于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于2017年7月13日印发并实施)的基本原则:

1.资源共享、权责对等。按照 “谁获益,谁补偿”、“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力。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力。

2.市县为主、区级引导。以地级市为单元,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主要由流域上下游市级政府自主协商确定,自治区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本级财政整合资金对流域上下游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引导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五市参照自治区资金筹措方式,安排预算资金,统筹用于流域内生态建设和补偿。

3.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坚持先易后难,在黄河宁夏过境段流域内先行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在积累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清水河、苦水河、葫芦河、泾河等流域。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跨省份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不断增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效能。

工作目标:2025年,根据国家决策部署,积极与甘肃、内蒙、陕西共同探索开展黄河、葫芦河、泾河、渝河等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构建上下游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跨省流域保护长效机制。

现上级部暂未制定出台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无法明确水源地保护补偿具体规定。

三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全部归属自治区级收入。为确保各市、县(区)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对因此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解决。

因此从中南部城乡饮水项目水资源税中计提一定比例给予泾源水资源补贴的建议,需要上级多部门联合协作,制定出相应的跨省流域保护长效机制后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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