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23/2018-63482 | 发文时间 | 2018-08-14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固原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96号提案答复的函 |
固原市工商联: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商品质量监察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商品购进及抽验情况
我市商品销售主要以输入为主,本地工业产品生产厂家13家,日常生活用品生产厂家几乎为零,销售商品均为外来产品;二级代理商一般分布在省会城市,我市属地级市,所处地理位置较偏远,经济欠发达,商品销售体量较小,达不到二级经销商的标准,均为零售商。《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也就是说,生产厂家和二级代理商日常监管及抽样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我局按照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和食药局抽验工作安排,通过“双随机”检查方式对零售商进行抽样。
自2016年以来,我局按照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和食药局的要求,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取得了良好效果。2018年我局拟定了13项双随机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数量(除药品生产企业、加油站外,检查企业数为年报企业的5%)。“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推行,减少了检查的频次,减少了抽查企业的数量,极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2017年全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66539家,共抽样6477种产品,经检验合格6225种,不合格252种,不合格率3.9%。
二、强化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
对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规销售者作出行政处罚外,对销售者购进产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函告不合格产品情况,便于当地监管部门追究不合格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责任,也便于我地的合法经营企业向生产商或经销商索赔。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违反标准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的)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执法活动中,对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在行政处罚中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证照齐全的经营户,如从合法渠道购进产品,供货方资质齐全,有购进票据(税票),有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做了购进验收记录,有销售清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证照不全的经营户,未收集供货方资质,无购进票据(税票),无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未做购进验收记录的,我局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同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取得销售者理解。
三、加强对经营者法律法规培训
加强对经营者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主要对经营者进行《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培训学习。通过培训使经营者初步掌握购进商品时要索取供货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保证协议》及同批次商品《检验报告》;索取供货商《随货同行》、《税务发票及销售商品明细》;购进商品必须要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销售台账;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失效变质、淘汰的产品,销售的产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用期限等。通过培训强化经营者知法、守法意识,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共同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服务于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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