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固原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
安全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固原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固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虽然经过连续多年的整治,但依然存在违章违规开采、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整治,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对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整治力度,整顿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落实责任,整顿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加强自律,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基础工作,加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规划开采,严格保证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严防事故发生。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顿:
1.露天矿山。
(1)不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规定采取分台阶开采,或者一面坡到顶(不含型材石)或者从底部掏采的;
(2)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而未开采的;
(3)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安全措施;
(4)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或爆破器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
(5)露天深凹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预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的;
(6)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2.地下矿山。
(1)矿山开采岩层移动圈定范围内有水体、其他矿山、村庄和建筑物,而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2)矿井、中段、采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和设施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3)无机械透风、以局扇代替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的;
(4)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保护、信号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
(5)排水系统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或水害严重而未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的;
(6)对大面积采空区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3.尾矿库、排土场。
(1)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不能确保坝体安全的;
(2)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排洪能力达不到要求的;
(3)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4)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5)排土场的选址阶段高度、堆放高度、总边坡角、防排水设施等不符合设计要求;
(6)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受隐患威胁的;
(7)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非法生产或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依法关闭。依法关闭非煤矿山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程序:
1.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管辖权限依法责令应关闭企业停产停业,并报请同级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2.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 3.当地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关闭企业现场处置和关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到位。
4.关闭工作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将关闭情况逐级上报发证机关。
(三)依法关闭非煤矿山企业应达到以下标准:
1.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2.拆除矿山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采掘、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
3.公安部门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4.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5.矿山露天边坡应有效处理,在露天边坡、井筒等地带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平整工业场地,恢复地貌。
三、严格准入,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三证一照”管理
认真实施非煤矿山企业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爆炸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证照:
(一)采矿权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核准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申请人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可研报告或资源利用方案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采矿权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其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需使用爆破器材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认可意见,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六)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企业在取得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矿山安全许可证》。
各有关部门对非矿山企业“三证一照”的年检、延续和变更严格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年检、延续和变更应当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前置条件。《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应当以《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前置条件。任一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采矿生产经营活动的,采矿权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延续手续,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有关证照,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不得超过45日。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并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可归还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中,任一证照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或变更申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包括停产整顿期间)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其颁证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任何证照注销或被吊销后,其颁证部门均应以书面形式函告其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矿山企业若继续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应按新建矿山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探矿权人依法取得《勘察许可证》后,需进行巷(坑)探工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探矿期间《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四、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整治工作格局
各县(区)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联合执法机制,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格局。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拟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及标准,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或者期限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领证后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采(探)矿许可证擅自采(探)矿的进行查处、取缔。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没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审查或没有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以及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等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破物品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证照过期以及有关部门已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爆破物品,并依法暂扣或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处于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期间的非煤矿山,凭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开具的爆破物品临时供应通知单,限量供应爆破物品。对探矿权人巷(坑)探工程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或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的,不得办理探矿期间《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的申请人,不予进行企业登记;对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不予通过企业年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生产、销售、买卖矿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责令其变更登记或实施停产整顿;对有关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电力供应单位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对无证非法开采企业或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电;对当地的政府责令关闭的矿山,电力管理部门下达书面停电通知,供电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各相关部门在执法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凡作出停产整顿、暂扣或注销、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时,要及时函告其他有关部门。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执法和证照管理情况,形成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率。
五、加强监督,严格行政责任追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要把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把检查中发现重点隐患或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列为重点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整治。原则上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井下采掘的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对露天矿山检查覆盖面要达到70%。
非煤矿山的检查按隶属关系进行,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凡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章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凡今年以来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暂扣其有关证照,整改结束后,由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返还相关证照,方可恢复生产。凡停产整顿期间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发生伤亡事故的,依法吊销所有证照,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建立举报制度,在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办公地址,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受理的举报,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查处。对不建立举报制度、不公布举报电话、不公布办公地址或举报电话无人值守,以及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