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2-02751 发文时间 2012-05-10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防汛应急预案》和《固原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防汛应急预案》和《固原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重新修订的《固原市防汛应急预案》和《固原市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固原市防汛应急预案

  为了认真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职责》、《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灾害包括:全市境内的清水河、泾河、葫芦河三大水系的一级支流洪水,六盘山、月亮山、云雾山的主要山区及小河、红河、渝河、滥泥河等易发生山体滑坡区域的山洪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渠道坍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3工作原则

  1.3.1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利用洪水转变,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和控制处置能力。

  1.3.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3.3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3.4防汛工作服从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3.5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干群、平战三个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急难险攻坚任务。

  1.3.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防汛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防总及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政策、法规和制度等,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工作,负责召开每年度全市防汛会议,组织制定黄河一级支流清水河、泾河、葫芦河等主要河道、中小型水库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和跨县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的主要防汛职责

  (1)总指挥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防汛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固原军分区副司令员和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做好本市防汛工作,主要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防汛工作,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固原军分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做好本市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主要负责协调驻固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本市防汛工作,主要负责落实重点河道、重要水库的指挥调度,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由市相关局委、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组成,在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汛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固原军分区:根据汛情需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洪任务。必要时通过宁夏军区联系空军部队实施空中灾情侦察和物资空投,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武警固原支队:负责组织驻固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和物资。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防汛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全市防洪工程,负责组织各类库、坝防汛预案和在建工程度汛方案的落实,协调处理好库、坝蓄水与防汛的关系。负责组织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县(区)水利(水务)部门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协调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洪水的监测管理。负责所辖区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导防汛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筹措防汛工程建设资金及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所需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各类企业的防汛工作,落实防汛责任和措施,统一协调防汛抢险的电力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防汛抗旱经费。并与市水务局共同协商确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防汛抗旱经费申报及安排分配方案,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大洪水时防汛抢险、灾后水利工程修复及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疫病防治资金的申报、筹集、管理和检查落实。

  市农牧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受涝灾情信息,依据灾情提出相应农牧业减灾对策。指导农牧业防洪工作和灾后救灾、生产恢复及乡镇企业、渔业的防洪救灾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救灾化肥、救灾柴油等专项补贴物资的申报、分配和管理以及国家救灾备荒种子、饲料等物资的申报、储备、调剂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工作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做好发生洪水灾害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及社会各界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运输、储备及抢险物资的供应工作并负责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工作,组织市区抗洪抢险,落实市区防汛责任和措施,并根据防洪规划,重点做好市区的防洪与排水规划。负责监督、检查分管市区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排涝。

  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市区居民及主要街道的防汛抢险工作,清水河橡胶坝的防洪及汛期水量的调度运用管理,做好城市排洪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保障市区排洪畅通。

  市交通局: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汛期及抢险期间交通车辆服从防洪安全要求。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的设施。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沿河公路的堤防保护。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与通行。及时组织抢修水毁公路、桥梁,确保公路运输畅通。做好防汛物资、防疫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的公路交通运输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负责组织卫生部门和医院医护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灾区及影响区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水质监测、大气监测工作,预防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尽量减少灾区灾情。并及时发布公告防止人、畜进入污染区继续饮用被污染的水源。查清污染源,组织处理污染物。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点防洪地区工矿企业防洪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指导煤炭、化工等工矿企业防洪抢险、救灾和生产恢复等工作;组织重特大洪涝灾害,善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和长期、中期、短期天气预报、降雨情况等气象信息;负责辖区各重要河道的洪水水量、水情监测,随时上报市防汛指挥部,确保防汛抢险工作的正确指挥;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利用卫星遥感等资料监测、分析、评估雨情形势。

  供电局:负责电力行业的防洪管理和已建或在建电力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保证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随时抢修防汛供电设施,帮助恢复灾区供电线路及配电设施。

  电信公司:负责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及设施的维护,优先传递汛情通讯信息,保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信息畅通。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帮助抢修恢复灾区的通信设施和信息联络。

  消防支队:负责灾区的火情监测,预防并及时处置灾区发生的火灾,组织重特大灾害善后事故调查处理。

  中宝铁路固原车务段:组织铁路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和维护。负责所辖路段桥梁、涵洞、路基、铁轨等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保证铁路交通运输畅通。优先运送防汛物资、防疫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

  宁夏水文局固原分局:负责本市各中小河流流域水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及时跟踪分析最新水雨情情况,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水文信息,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洪水调查、分析及评估工作。

  六盘山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寺口子、冬至河两座中型水库及贺家湾、海子峡、上店子三座小(一)水库防洪安全。组织实施工程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制定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抢险设备及工具;积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确保辖区内各类水库、塘坝、水保骨干坝、铁路、公路及重要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群众避险转移和灾民安置工作。

  2.1.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组织制订、修订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与防汛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审批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防汛预案及度汛方案;负责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演练;负责组织防汛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检查、督促各县(区)防汛部门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综合全市防汛工作情况,核查灾情,指导各县(区)有关部门分析总结灾害成因及减灾效益;承担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汛突发事件,及时启动所辖地区的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防洪抢险、避险转移、物资调运、灾民安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有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参加。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城建、城管、交通、供电、铁路及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或办事机构,对辖区、本单位的防汛突发事件负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将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防汛指挥机构。

  3.1.2气象、水文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早预警,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各主要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强监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指挥部领导适时决策提供依据。

  3.2工程信息

  3.2.1堤防工程信息

  3.2.1.1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县(区)水利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穿堤建筑物、临河工程等设施运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和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工程管理部门。发生洪水地区要及时将堤防、穿堤建筑物出险和防守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2.1.2当堤防、穿堤建筑物发生重大险情和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地区预警,要用统一准确口径向自治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2.2水库工程信息

  3.2.2.1各水库管理站(所)在每年汛前、汛后要对闸门及启闭设备进行检修,保证闸门不锈蚀,设备启闭灵活,配电、照明设施配套齐全。当水库蓄水达到或超汛限水位时,要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等关键部位的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视水库运行状况及时向防汛行政责任人报告,同时向自治区及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须在1小时内同时报告自治区及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2.2.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要采取组织下游群众撤离优先、抢险处置随后或根据险情抢、撤并进的措施,并组织力量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自治区及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2.2.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首先安排和组织库坝下游群众撤离;其次,根据险情发展状况在考虑财产转移的同时,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洪涝灾害信息

  3.2.3.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2.3.2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在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由各县政府、市政府及市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后及时核实灾情并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3.3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3.1.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3.1.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市、县(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办事机构,落实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工作人员、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机动组织建设。

  3.3.1.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及人饮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3.1.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清水河、泾河、葫芦河和各类库、坝及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3.3.1.5物料准备。按照《宁夏防汛物资储存管理办法》,市、县(区)都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合理配置,尤其在重点险工段、险库、重点地区及重点部位应储备充足的防汛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3.1.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监测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畅通。

  3.3.1.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汛前、汛中组织检查,充分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和责任人,限时整改,对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3.2河道洪水预警

  3.3.2.1当清水河、泾河、葫芦河等主要河流即将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自治区及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实测水位、流量和洪水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3.3.2.2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

  3.3.2.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发生洪水和易发生洪水的各主要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水情,为防洪抗旱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3.3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经请示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有关方面做好排洪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撤离人员、转移财产。

  3.3.4山洪灾害预警

  3.3.4.1局地山洪具有突发性强、来势猛、灾害大的特点。要根据山洪沟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警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3.3.4.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划分和确定山洪灾害的地点和范围,对有村庄居民的山沟要制订安全转移方案。

  3.3.5.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水风险图

  3.4.1.1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3.4.1.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技术依据。

  3.4.2防御洪水方案

  3.4.2.1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各类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3.4.2.2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蓄方案。

  3.4.2.3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程序。

  4.1.3洪涝等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等灾害发生后,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随时报告。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水库管理单位和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1.5对跨市、县(区)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市、县(区)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市、县(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同时,报告区、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4.1.6因洪涝灾害发生而衍生的疫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抢险和处置,切断有可能扩大传播的途径,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4.2.1.1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2.1.2清水河、泾河、葫芦河干流发生特大洪水。

  4.2.1.3六盘山、月亮山、云雾山区及沿线发生特大暴雨山洪。

  4.2.2 Ⅰ级响应行动

  4.2.2.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市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时赶赴灾区第一线,密切监测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的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组织抢险救灾。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赶赴灾区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在固原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必要时财政局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局及时派卫生专业防治队赶赴灾区协助开展救治和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2.2.2事件发生后,根据灾情和发展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深入灾区,按照应急抢险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汛工作。对发生决口事件,要采取工程措施封堵决口。对灾害灾情及救灾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4.3.1.1清水河、泾河、葫芦河和主要山洪沟发生较大洪水。

  4.3.1.2各河道堤防发生决口。

  4.3.1.3一般小型水库、塘坝、骨干坝发生垮坝。

  4.3.1.4城(镇)及主要交通干线发生暴雨洪水。

  4.3.2 Ⅱ级响应行动

  4.3.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防汛抢险事宜和受灾群众安抚等重大决策。市和有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监测预报和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修复水毁工程。财政、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救灾资金和物资援助,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灾区实施医疗救护。对受灾情况统计,及时上报区、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发生人员伤亡的,4小时内报区、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3.2.2发生灾害的县(区)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行使相关权力,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对发生决口事故的,按照防汛抢险预案,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组织封堵决口,并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对受灾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并派出医疗卫生救助组进行必要的救治和防疫。对灾情要及时统计上报。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4.4.1.1六盘山、月亮山、云雾山山区局部发生大洪水。

  4.4.1.2水库、坝出现重大险情。

  4.4.1.3山洪沟发生大洪水。

  4.4.2 Ⅲ级应急响应

  4.4.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会商,对防汛抢险作出相应工作安排,防汛抗旱办公室派员首先到受灾第一线检查灾情。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注视汛情发展变化,对险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出详细记载,对灾情及时统计上报。

  4.4.2.2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要赶赴灾区第一线,按照抢险预案,组织研究制定抢险方案,调动抢险队伍,调运抢险物资处理险情,对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地区,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对灾情、灾害损失及时统计上报。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4.5.1.1清水河、泾河、葫芦河流域支流发生一般洪水。

  4.5.1.2重点防洪堤及中型水库出现沉陷裂缝,建筑物漏水。

  4.5.1.2山洪沟发生一般洪水。

  4.5.1.3六盘山、月亮山、云雾山区及主要交通干线发生一般洪水。

  4.5.2 Ⅳ级响应行动

  4.5.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注意天气预报和降雨情况,办公室派员赶赴第一线,查看险情部位,指导抗洪抢险工作。

  4.5.2.2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防汛抢险预案,安排对发生险情的部位全力抢护,控制险情发展,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险情和措施。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道洪水

  4.6.1.1当河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沿河县(区)、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根据情况,必要时动用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实施抢险。

  4.6.1.2当河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沿河两岸保护对象时,报告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县(区)防汛部门应根据河道水位情况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防御洪水方案或洪水调度方案调度防洪工程,充分利用调节水库,减洪削峰,河道上游利用滞洪区开堤分洪,或采用流动机泵抽排、减少下游行洪水量,清除河道阻水设施,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确保两岸不受淹没。

  4.6.1.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洪涝灾害

  4.6.2.1当出现洪涝灾害时,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洪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积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6.2.2在河道主汛期,要充分利用各类库、坝的拦蓄调节功能,正确处理排洪和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洪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4.6.3.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发生山洪灾害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6.3.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级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坡趋势时,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果断决策,如需转移时,各县(区)防汛指挥部门直接通知有关乡(镇)或村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4.6.3.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或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4.6.3.4因山洪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或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6.3.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由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研究处理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河道堤防决口、有危害性的渠道垮塌、水库溃坝

  4.6.4.1当出现河道堤防决口、有危害性的渠道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负责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和受危害的周围发出警报,同时按规定逐级上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6.4.2河道堤防决口、有危害性的渠道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4.6.4.3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洪水情况,确定堤防堵口方案,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队伍、技术负责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请求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及专家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一般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接分管权限,分级报送。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可随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要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部的各有关成员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4.8.3各县(区)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受灾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通过前线指挥部随时随地上报灾情。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灾情的性质,迅速对灾害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和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灾害的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形成处置方案和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当地部门和单位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理或救援工作。水库及各类坝的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机动队或当地驻军等实施。

  4.9.4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部门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接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要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4出现洪水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的疫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察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l洪水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3.2 依照有关规定紧急防汛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汛情信息通畅的责任。

  5.1.2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织防汛专用网络,确保信息通畅。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各种通信设施。

  5.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汛情信息畅通,必要时,调集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5.2.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等,能满足抢险急需的必须无偿提供。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固部队、武警固原支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5.3.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5.3.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固原军分区或武警固原支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5.3.4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事件、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动用的兵力和设备等。

  5.4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城乡排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抢险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装吊机械的调配,并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机械的及时调配。

  5.6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水灾害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赶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防治洪水灾害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8 物资保障

  5.8.1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料,主要有救生衣、草袋、编制袋、铅丝、木桩、片石、砂石料等。

  5.8.2防汛抢险物资调拨,按照《宁夏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执行。各地发生灾情,按照就近的原则动用或购置防汛抢险物资。

  5.8.3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并给予协助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做好饮食、住宿、供水、供电、供暖、医疗和卫生防病工作,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部队抢险救灾行动。

  5.9 资金保障

  5.9.1自治区防办每年安排给各县的防汛岁修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报汛费、防汛车辆燃油费和各地水毁防汛工程维修费等开支。市、县(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费用,用于当地防汛抢险工作。

  5.9.2自治区每年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要用于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水利基金的支持。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0.1防汛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抢险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5.10.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援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10.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抢险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要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11技术保障

  5.11.1积极争取建设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固原子系统,形成连通自治区、覆盖全市、各县(区)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11.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市内重点水文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报送到国家防总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5.11.3建立和完善中型、重点小(一)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11.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各地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各地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5.11.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区)两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6 宣传、培训、演习

  6.1公众信息交流

  6.1.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及军队参加重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

  6.1.2当境内主要河道发生大洪水、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分级权限,由影响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6.2 培训

  6.2.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6.2.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2.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6.2.4演习

  6.2.4.1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2.4.2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生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活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补助,及时下达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等工作,并负责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害发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清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7.1.4 环保部门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按照当地财力状况,涉及部门、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应由涉及部门、单位承担,社会方面应由当地财政承担。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能恢复主体功能的必须予以恢复。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限期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标准恢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重建标准。

  7.5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市、县(区)两级防汛抗旱部门都要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以便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决策依据。

  8.1.2防御洪水方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道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年—1 0年一遇的洪水。

  8.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 0年—20年一遇的洪水。

  8.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年一50年一遇的洪水。

  8.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7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朝。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雍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响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洪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报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专门予以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市人民政府申报,争取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固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

  固原市抗旱应急预案

  为有效开展抵御干旱灾害,规范抗旱救灾工作程序,减轻干旱灾害损失,维护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秩序,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职责》、《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应急处置固原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

  1.3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促进抗旱工作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推动抗旱工作规范化,提高抗旱救灾处置能力,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4 工作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讲求效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加强组织,强化调度,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防汛职责

  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市防旱抗旱救灾工作,负责制定抗旱减灾措施,调控和调度全市抗旱供水,组织工作组深入旱区指导监督抗旱工作,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的主要防汛职责

  (1)总指挥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抗旱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固原军分区副司令员和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做好本市抗旱工作,主要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抗旱工作,监督检查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固原军分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做好本市抗旱救灾工作,主要负责协调驻固部队参加抗旱救灾。

  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本市抗旱工作,主要负责落实全市抗旱供水的调控和调度,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由市相关局委、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组成,在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的基础上,具体分工和职责如下:

  固原军分区:根据旱情需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担负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抗旱任务。

  武警固原支队:负责组织驻固武警部队实施抗旱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好库、坝蓄水与抗旱工作的关系,负责组织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协调组织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所辖区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管护、引水蓄水和水量调度工作。

  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导抗旱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筹措抗旱救灾所需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抗旱责任制及措施的落实,统一协调抗旱电力的供应。

  财政局:紧急调拨和筹划抗旱应急资金,负责全市抗旱资金安排,加强抗旱资金调拨和使用管理。

  农牧局:负责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耕作技术,发展节水农业,做好农作物干旱灾情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并提供灾情信息,组织实施农业抗旱措施,减轻旱灾损失。合理调整农作物生产布局和作物结构,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农作物旱情灾情。

  公安局:维持灾区正常工作秩序,确保抗旱设施正常使用及救灾物资安全,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组织调用消防车辆运水。

  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抗旱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及社会各界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运输、储备及抢险物资的供应工作并负责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建设局:协助做好城市抗旱应急工作,指导制订城市应急供水预案,保证重点部门和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必要时限制建筑行业用水;分析旱情对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提出城市抗旱措施及建议。

  城管局:协助做好城市抗旱应急工作,必要时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提出城市抗旱措施及建议。

  交通局:强化交通管理,实行交通运输的统一调度,负责调集抢险救助物资运输车辆,并减免相关的收费。优先保障指挥人员、救援人员、抗旱设施、救灾物资、药品和中暑病人等的紧急运转,保证道路畅通。

  卫生局:负责受旱灾区的卫生防疫,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组织医疗、救护人员深入灾区,负责人员的救护、治疗。加强饮用水质的监测,负责防暑降温物资的调配组织工作。

  环保局:负责灾区的水质监测,大气监测工作,预防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尽量减少灾区灾情。并及时发布公告防止人、畜进入污染区继续饮用被污染的水源。查清污染源,组织处理污染物。

  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和气象预警预报,分析天气变化趋势,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长、中、短期降水预报;适时提供土壤墒情监测分析和旱情评估资料,负责人工降雨工作,实施人工增雨。

  供电局: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帮助恢复灾区供电线路及配电设施。

  电信公司:负责公共通信设施的维护,做好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传递抗旱通讯信息,保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信息畅通。根据灾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帮助抢修恢复灾区的通信设施和信息联络。

  消防支队:负责灾区的火情监测,预防并及时处置灾区发生

  的火灾,组织重特大灾害善后事故调查处理。

  固原车务段:保证铁路交通运输畅通,优先运送抗旱物资、防疫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

  宁夏水文局固原分局:负责本市各中小河流流域水雨情的监测工作。及时跟踪分析最新水雨情情况,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水文信息,为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盘山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汇报旱情及供水系统运行情况。请求政府实施停止非生活用水,并保护有限水源。做好供水计划,及时启动备用深井或备用水源,增加供水,确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防旱抗旱工作,动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工程管理单位相应成立抗旱领导小组,形成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管理的防旱抗旱指挥体系,确保人饮工程的供水安全和农业灌溉用水安全。

  2.1.3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市防旱抗旱日常工作,制订防旱抗旱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抗旱工作部署,落实抗旱工作责任制,及时了解掌握旱情信息、抗旱动态,负责重要水源工程的供水调度,协调开展人工增雨工作,为市委、市政府提供防旱抗旱决策依据。

  2.1.4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有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参加。

  3 预防及预警

  3.1预防

  3.1.1 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

  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制定旱情监测统计上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旱情信息的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及预测信息。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同级共享。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雨情、土壤墒情、蒸发量等气象数据的实施监测,并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确度,对重大旱灾趋势做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水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预报,对河道、水库等蓄存水量和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并预报水资源变化趋势,同时对供水工程情况及水源地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水资源变化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

  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业及牲畜受灾情况进行监测,对农业受灾面积、受灾种类、减产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并及时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民政、统计部门应对旱灾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物资发放信息及时统计上报。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本辖区内的旱情信息进行监测,对旱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农林牧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旱情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本市内的旱情信息及时汇总,对旱情发展情况做出预测并提出应对措施。对各种旱情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及时发布旱情信息。

  3.1.2 预防措施

  在旱灾发生前,水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我市蓄水工程的蓄水能力和抗旱能力,详细掌握我市境内河道、水库等蓄存水量及分布情况和地下水位情况,制定抗旱供水计划及水源应急调度预案,同时制定在旱情严重时的节水限水方案,以上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在旱情发生前对所管水利工程进行检修维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对水井、机泵、扬水站、供水管网等进行维修改造,并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使其在工作中发挥作用。

  气象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旱情信息采集和预警系统,及时采集、传递旱情信息,提高旱情预测预报水平,同时调试好人工降雨设备及组织好相关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科学抗旱能力。

  在旱情发生前,市财政部门要落实抗旱资金,并制定抗旱资金分配方案,使我市抗旱工作有资金保证。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性质分别制定本单位的抗旱预防措施。

  3.2 预警

  3.2.1 干旱预警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农业旱情旱灾评估标准》中对干旱等级的评定标准以及城市供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干旱等级划分为四级,即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并确定相应的干旱预警级别为四级预警。

  (1)特大干旱及Ⅰ级预警

  全市区域内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距频百分率在-80% 以上,农田土层0至50厘米土壤含水率小于8%;以及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相应干旱预警级别为Ⅰ级预警。

  (2)严重干旱及Ⅱ级预警

  全市区域内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至80%,距频百分率-58%至-80%以下,农田土层0至50厘米土壤含水率在8至11%之间;以及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至60%。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至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相应干旱预警级别为Ⅱ级预警。

  (3)中度干旱及Ⅲ级预警

  全市区域内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l%至50%,距频百分率-50%至-58%以下,农田土壤层O至50厘米土壤含水率在11%至13%之间;以及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11%至40%。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至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相应干旱预警级别为Ⅲ级预警。

  (4)轻度干旱及Ⅳ级预警

  全市区域内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距频百分率在-50%以下,农田土壤层0至50厘米土壤含水率大于13%;以及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至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相应干旱预警级别为Ⅳ级预警。

  3.2.2 干旱预警发布

  Ⅰ~Ⅳ干旱预警级别的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在旱灾发生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统计的旱情信息,确定相应的旱情级别及旱情预警级别,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正式文字方式发布相应的干旱预警信息。同时市宣传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方式发布干旱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干旱预警级别,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农林牧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旱情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确定的干旱预警等级,确定相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我市的应急响应级别为四级:Ⅰ级响应(Ⅰ级预警)、Ⅱ级响应(Ⅱ级预警)、Ⅲ级响应(Ⅲ级预警)、Ⅳ级响应(Ⅳ级预警)。

  4.2 Ⅰ级响应

  当出现特大干旱时启动Ⅰ级响应。

  4.2.1工作会商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旱情、灾情报告后,总指挥主持会商,召开抗旱工作会商会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启动抗旱预案,分阶段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应急工作,并发出抗旱救灾紧急通知,要求各行业、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2.2工作部署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紧急专题抗旱会议,部署抗旱工作。根据情况宣布进入特大抗旱期,下发紧急通知,动员所有单位紧急行动起来,协助灾区进行抗灾救灾工作。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抗旱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动员旱区紧急抗旱。同时积极请求自治区支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对旱情灾情及时报送,并做好旱情预测和重点工程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每天向市指挥部报送旱情、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及时发布《旱情通报》,在有关新闻媒体报道旱情及抗旱措施。

  4.2.3部门联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抗旱工作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抗御特大旱灾的要求,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旱灾情消息,及时了解、掌握、统计旱灾情及发展趋势、抗旱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旱灾情信息和抗旱救灾情况,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部署指导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

  (2)气象部门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每日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抗旱建议,不失时机地开展大规模、大剂量的人工增雨。

  (3)农业部门负责调查、收集、统计农作物灾情,向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及作物的受灾情况。做好抗旱救灾所需化肥、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工作。指导灾区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实施农业救灾措施。

  (4)水务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农村人畜饮用水和县城区用水,采取应急限水措施和调水措施。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并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同时加强水政执法工作,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5)市财政局及时下拨紧急抗旱救灾经费,并指导、督促受灾地区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支援灾区。

  (6)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灾情,及时筹措救灾物资,发放救灾款,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7)市卫生局、环保局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保证饮用水安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建设局、城管局立即启动城市抗旱应急供水计划,限制建设用水。

  (9)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

  (10)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4.2.4协调指导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全市的抗旱工作,抽派干部赴抗旱第一线,督促指导抗旱工作,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科学配置水资源。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制定合理调配水源措施,严格计划用水,加强节水措施,制定高耗水行业关停或限水计划,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同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旱情情况,请示抗旱指令。

  4.2.5 方案启动

  当发生特大干旱时,按照抗旱预案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为抗旱做好一切服务,及时解决抗旱物资供应及电力供应,水务部门要组织抗旱服务队到抗旱一线,维修抗旱设备,运送抗旱器材,搞好后勤服务。启动特大干旱水量调度方案:在水源保护区应急打深井,补充地表水;全力开动引黄灌溉工程,积极提引黄河水;千方百计积极补充城市及附近区域应急用水;对山区无水源地区实行应急送水,保证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同时启动特大干旱节水限水方案:农村灌溉水定额降低20%;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另外根据气象条件,积极组织人工降雨工作。

  4.2.6 宣传动员

  抗旱信息的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信息发布主要通过广播电视等途径,采取新闻报道、授权发布、新闻采访、召开记者招待会等方式,宣传各县区各部门抗灾救灾情况,宣传抗灾救灾政策和方针,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能力。抗旱宣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各宣传部门,宣传和推广抗旱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大力弘扬在抗旱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激发人民群众抗旱救灾的热情,使全社会人民都投入到抗旱救灾工作中来。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法治意识和全局意识,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依法进行抗旱。

  4.3 Ⅱ级响应

  出现严重干旱时启动Ⅱ级响应。

  4.3.1工作会商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旱情、灾情报告后,总指挥主持会商,召开抗旱工作会商会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启动抗旱预案,分阶段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应急工作,并发出抗旱救灾紧急通知,要求各行业,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3.2工作部署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抗旱专题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部署抗旱工作。根据情况宣布进入严重抗旱期。下发紧急通知,动员所有单位紧急行动起来,协助灾区进行抗灾救灾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抗旱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对旱情灾情及时报送,并做好旱情预测和重点工程调度,同时积极请求自治区支援。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旱情、灾情信息,在广播电视、《固原日报》及政府网站上发布旱情信息及抗灾措施。

  4.3.3部门联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协调各部门筹集、调运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抗旱救灾措施,维护灾区社会的稳定。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旱灾情消息,及时了解、掌握、统计旱灾情及发展趋势、抗旱工作情况;向市政府、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旱灾情信息和抗旱救灾情况,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部署指导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

  (2)气象部门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抗旱建议,不失时机地开展大规模的人工增雨。

  (3)农业部门负责调查、收集、统计农作物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及作物的受灾情况。做好抗旱救灾所需化肥、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工作。指导灾区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实施农业救灾措施。

  (4)水务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农村人畜饮用水和县城区用水,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并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同时加强水政执法工作,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5)市财政局下拨抗旱救灾经费,并指导、督促受灾县区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

  (6)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灾情,及时筹措救灾物资,发放救灾款,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7)市卫生局、环保局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保证饮用水安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

  (9)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4.3.4协调指导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全市的抗旱工作,抽派干部赴抗旱第一线,督促指导抗旱工作,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科学配置水资源。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制定合理调配水源措施,严格计划用水,加强节水措施,制定高耗水行业关停或限水计划,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同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旱情情况,请示抗旱指令。

  4.3.5 方案启动

  当发生严重干旱时,按照抗旱预案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有关部门要为抗旱做好一切服务,及时解决抗旱物资供应及电力供应,水务部门要组织抗旱服务队到抗旱一线,维修抗旱设备,运送抗旱器材,搞好后勤服务。

  启动严重干旱水量调度方案:在重灾区根据可开采水量,应急打深井,补充地表水;全力开动引黄灌溉工程,积极提引黄河水;对山区无水源地区实行应急送水,保证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同时启动严重干旱节水限水方案:农村灌溉水定额降低15%;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另外根据气象条件,积极组织人工降雨工作。

  4.3.6 宣传动员

  抗旱信息的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信息发布主要通过广播电视等途径,采取新闻报道、授权发布、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宣传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情况,宣传抗灾救灾政策和方针,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能力。抗旱宣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各宣传部门,宣传和推广抗旱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大力弘扬在抗旱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激发人民群众抗旱救灾的热情,使全社会人民都投入到抗旱救灾工作中来。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法治意识和全局意识,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依法进行抗旱。

  4.4 Ⅲ级响应

  当出现中度干旱时,启动Ⅲ级响应。

  4.4.1工作会商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旱情、灾情报告后,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有关成员参加,分析旱情,发出通知, 视灾情启动抗旱预案。

  4.4.2工作部署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持召开抗旱专题会议,部署抗旱工作,根据需要确定为中度干旱,下发通知。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动员旱区群众抗旱。市防办及时对旱情进行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局部较重灾区调拨抗旱物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3部门联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按照预案做好抗旱工作。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旱灾情消息,及时了解、掌握、统计旱灾情及发展趋势、抗旱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旱灾情信息和抗旱救灾情况,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部署指导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

  (2)气象部门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抗旱建议,不失时机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人工增雨。

  (3)农业部门负责调查农作物苗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作物的种植结构、种植面积、生长时期,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做好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工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农作物改种和补种,推广应用有关抗旱农业新技术,制定农业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

  (4)水务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

  (5)财政、民政部门做好抗旱资金筹措、发放及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做好受灾统计。

  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各自相应的工作。

  4.4.4协调指导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指导本市的抗旱工作。在水资源科学配置方面,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确保农村的生产生活用水。并组织各部门专家进行会商,科学合理调配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加强对水源的管理,加强灌区工程管理,及时配备应急水源工程,因地制宜的搞好调度,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抗旱情况。

  4.4.5方案启动

  当发生中度干旱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抗旱做好服务,及时解决抗旱物资、资金、油料、电力供应等问题,组建和完善抗旱服务队,深入抗旱前线,维修机电设备、运送抗旱器材、做好后勤服务。按照抗旱水量调度方案和节水限水方案综合平衡水资源利用,在受旱区域降低10%的灌溉定额,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采取节水灌溉措施满足灌溉。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4.6宣传动员

  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做好抗旱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和推广抗旱先进经验及做法,减轻旱灾损失,取得抗旱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法治意识和全局意识,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进行依法抗旱。

  4.5 Ⅳ级响应

  当出现轻度干旱时启动Ⅳ级响应。

  4.5.1工作会商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旱情、灾情报告后,对旱情进行会商,分析受旱灾情。

  4.5.2工作部署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掌握旱情发展趋势,了解、统计受旱情况,发布旱情通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旱情,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

  4.5.3部门联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协调各部门做好抗旱工作。各部门各负其责,做好各自相应的工作。

  4.5.4协调指导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确保农村的生产生活用水。加强对水源的管理,加强灌区工程管理,配备应急水源工程,因地制宜地搞好调度,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抗旱情况。

  4.5.5方案启动

  当发生轻度干旱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抗旱做好服务,及时解决抗旱物资、资金、油料、电力供应等问题,要组建和完善抗旱服务队,深入抗旱前线,维修机电设备、运送抗旱器材、做好后勤服务。在受旱区域降低5%的灌溉定额,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采取节水灌溉措施满足灌溉。

  4.5.6宣传动员

  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通报旱灾发展情况,宣传和推广抗旱先进经验及做法,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抗旱积极性,取得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法治意识和全局意识,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进行依法抗旱。

  4.6 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和旱情得到有效控制时,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损失评估

  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旱灾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5.2 灾民救助

  干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对于受旱严重的地区,一方面继续狠抓抗旱工作,同时组织灾区富余劳动力广泛开展生产自救,大搞多种经营生产,农业损失副业补。通过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劳动力转移,发展养殖业、经商等措施来增加农民收入。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为灾民务工提供政策支持和权益保障,确保不拖欠灾民工资。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3 效益评估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旱抗旱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及时做好抗旱资金储备,列入市财政年初预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6.2 物资保障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专门物资储备政策,按规范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抗旱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6.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山区主要以开采地下水为主,临黄区以提引黄河水为主。在灌溉水源有限的情况下,旱田灌溉适当减少灌水次数,灌关键水。遇到严重干旱,则采取临时抗旱措施,适当发展喷灌。地下水埋藏较浅、开采容易的地方,积极发展打井取地下水,扩大节水型农业;在水资源比较短缺和提水成本较高地区要因地制宜,修筑塘坝等雨水集蓄工程,拦蓄地表水,蓄水保墒,为抗旱提供灌溉水源。

  6.4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在抗旱期间,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成立应急抗旱预备队,在旱情严重时应急使用。

  6.5 技术保障

  建设全市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市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抗旱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建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建立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抗旱救灾信息的共享。同时建立旱情监测预报系统,提高对旱情的预测精度。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抗旱工作。

  6.6 宣传与培训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范围为各级抗旱部门,同时对易旱区进行抗旱知识及旱情预防措施的宣传。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主要对节水知识进行宣传普及和抗旱技术进行培训。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7 附则

  7.1 编制、审查与审批

  市抗旱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抗旱预案,须报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7.2 预案修订

  抗旱预案启用后,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予以修订、完善。一般情况下3—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固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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