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3-03246 发文时间 2013-04-15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  

  固原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市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我市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继实施了3个全市结核病防治10年规划。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各级政府积极履行承诺,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到2010年底,十年累计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8836例,其中涂阳肺结核病人5757例、涂阴肺结核病人3079例。治疗管理的涂阳肺结核病人5757例中,治愈5378例,治愈率为93.41%。以县、区为单位,我市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均保持在85%以上,减少因结核病死亡2706例,避免45880例健康人感染结核菌,减少新发生结核病患者4954例,实现了结核病防治规划控制目标。

  尽管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全市肺结核报告发病率始终位于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的前列,每年有潜在新发肺结核患者600余例,疫情形势仍严重,如不尽快有效控制,未来数年内将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流行态势,防控工作负担更为沉重;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农民占79.9%,结核病仍然是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跨区域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加大;结核病早期发现筛查难度较大,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防治工作亟待加强;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较低;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等问题仍然制约着国家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任然任重道远,需要长期不懈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90%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市以县(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疾控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以县(区)为单位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10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9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规定数量的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级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对结核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及农村居民、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肺结核患者免费治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县(区)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痰培养工作,负责确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登记报告工作。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逐步开展痰培养工作,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确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感染者的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要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及策略,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立足我市实际,注重结核病防治技术的应用,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为全面提升我市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八)加强地域间交流,拓展地域间合作。要进一步加强兄弟市、县和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全国性和省际合作,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同时,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自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人口数量和一定标准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根据经济增长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投入,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民政部门要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药品质量。科技部门要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各类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支持。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将其纳入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新闻宣传和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继续加强市、县(区)、社区(乡镇)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工作,并要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区)要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人民医院为全市结核病防治定点医院,要按照呼吸道传染病防治规范,设置独立的结核病防治门诊,负责收治病情较重和需要住院诊疗的结核病患者。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将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科确定为结核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要进一步完善“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按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落实。要加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要进一步加大实验室建设步伐,建设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县(区)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诊疗政策的基础上,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结核病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宁夏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宁夏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42号)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与其他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县(区)要不断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要全面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学习,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提高结核病防治水平。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全面使用抗结核病固定剂量复合制剂,要按照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抗结核药品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五、监督与评估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不定期对各县(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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