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5-07210 发文时间 2015-01-27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固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应急处理机构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邻县(区)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区)内有3个以内乡镇(含3个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区)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邻县(区)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在1个潜伏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

(4)在我市已消灭或已达到国家控制标准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或我市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市。

(5)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1个以上县(区),或有人畜共患病发生,并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在1个潜伏期内,一个县(区)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10个以上。

(3)在1个潜伏期内, 1个以上县(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乡(镇)暴发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

(2)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农牧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固原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农牧局局长担任。市宣传、监察、发改、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农牧、商务、卫生、工商、林业、水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信息产业、武警、铁路等相关部门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国防制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全国防制牲畜口蹄疫总指挥部及区、市党委、政府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出防制工作的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分析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重大事项。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与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特别是调入补栏动物)的审核审批和检验检疫指导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对重大动物疫情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及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防止疫病扩散。

铁路部门负责搞好动物及其产品的铁路运输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

市商务局负责屠宰厂(点)的管理,配合农牧部门做好检疫工作;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市场、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市农牧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禽和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水禽和候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市农牧局组织开展对水禽和候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水禽和候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固原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畜牧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市农业畜牧局畜牧科科长、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和防治措施,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3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其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农牧局、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有关部门和科研院校、有关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家组成。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开展调查、诊断和评估;

(2)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措施;

(3)参与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5 应急处理机构

2.5.1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5.2 应急预备队:市、县(区)成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完成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加强日常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县(区)都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各级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 预警

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村、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3.3.1.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3.1.1.2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3.1.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3.1.1.4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3.3.1.2责任报告人

各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兽医师以上职称)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区(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3.3.4.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3.4.2发病的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3.4.3是否有人员感染;

3.3.4.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3.3.4.5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

3.3.4.6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县(区)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Ι级)确认后,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1.1市人民政府

4.2.1.1.1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4.2.1.1.2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1.1.3组织指挥县(区)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4.2.1.1.4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4.2.1.1.5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技术和物资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2.1.2县(区)人民政府

4.2.1.2.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4.2.1.2.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4.2.1.2.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4.2.1.2.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4.2.1.2.5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2.1.2.6依照《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2.1.2.7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4.2.1.2.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1.3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2.1.3.1组织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2.1.3.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2.1.3.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接种和预防用药。

4.2.1.3.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4.2.1.3.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

4.2.1.3.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控能力。

4.2.1.3.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溯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1.4各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2.1.4.1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

4.2.1.4.2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4.2.1.4.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4.2.1.4.4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1.4.5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调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查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运入动物或动物产品、防控药品等违法活动。

4.2.1.4.6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工作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农牧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2.2.1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市、县(区)灭疫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2.2.2市动物疾病预防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向市农牧局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2.3县(区)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2.4市农牧局

加强对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自治区农牧厅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农牧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动物疫情情况。市人民政府根据其级别,督导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4.2.3.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牧局的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2.3.2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市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3市农牧局

市农牧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自治区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当地县(区)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4.2.4.1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4.2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县(区)政府和市农牧局报告。

4.2.4.3市农牧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4.2.5.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2.5.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2.5.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2.5.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2.5.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制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加强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4.4.1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后,对疫区外围进行病原学监测,未出现新的疫源,免疫抗体水平合格。

4.4.2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4.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4.4.4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农牧厅报告。

4.4.5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牧局和农牧厅报告。

4.4.6市农牧局可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市农牧局和自治区农牧厅。

5.2 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疫区动物养殖户等的安置、安抚工作;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要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置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优先放行;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市、县(区)农牧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应急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各类相关消毒药。

(3)扑杀及消毒设备:便携式动物扑杀器、消毒车、高压消毒机、便携式消毒机、消毒器等。

(4)防护用品:进气连体衣裤、胶手套、白大褂、帽子、口罩、脚套、一次性防护服、棉大衣、高腰雨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尸体袋等。

6.2.6 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建立动物防疫储备金。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局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上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各县(区)相应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组。

6.4 培训和演习

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农牧局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具体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牧局牵头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