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7-14429 发文时间 2017-02-21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

  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2.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2.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4现场指挥部

  2.5 协调保障组

  3 应急响应与处置

  3.1 先期响应

  3.2 I级响应

  3.3 II级响应

  3.4 III级响应

  3.5 IV级响应

  3.6 响应级别调整

  3.7 现场救援

  3.8 信息报告与发布

  3.9 社会动员

  3.10 响应终止

  4 应急保障

  4.1信息网络保障

  4.2急救机构保障

  4.3队伍保障

  4.4 经费保障

  4.5 物资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其他保障

  5 日常管理

  5.1 培训与演练

  5.2 预案管理与更新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解释

  6.2 以上、以下、超过的含义

  6.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固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组织体系

  2.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固原市卫生计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固原市卫生计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应急、医政医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由多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采供血机构承担临床用血供应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监督执法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下设医疗救治组、疾控监督组、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宣传信息组等。

  2.5 协调保障组

  为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序、顺利开展,固原市成立医疗卫生救援协调保障组。固原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是协调保障部成员,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卫生计生局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经费保障,救援药品、疫苗、试剂、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运输,救援现场保护、秩序维持、交通疏导及相关标本运送等。

  3应急响应与处置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情况和救援工作难度,将医疗卫生救援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

  3.1 先期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或社区是先期响应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本单位或社区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职工、群众展开自救互救,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协调开展救援工作。事件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 I级响应

  3.2.1启动条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固原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请求自治区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2响应措施

  固原市卫生计生局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和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检伤、转运、现场卫生学处理等。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专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国家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专家给予支援和指导。及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

  固原市医疗卫生救援协调保障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在固原市卫计局的指导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 II级响应

  3.3.1启动条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固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2响应措施

  固原市卫生计生局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和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检伤、转运、现场卫生学处理等。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调派医疗卫生专业力量和物资支持救援工作,会同协调保障部相关成员单位落实保障工作。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国家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专家给予支援和指导。及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在固原市卫生计生局的指导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4 III级响应

  3.4.1启动条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2响应措施

  事件发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辖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和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和协调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检伤、转运、现场卫生学处理等。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固原市卫生计生局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固原市卫生计生局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要派工作组到达现场指导、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派固原市级专家组和应急队伍给予技术支持,适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信息。

  3.5 IV级响应

  3.5.1启动条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及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5.2响应措施

  事件发生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转运、治疗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固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工作组到达现场指导、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派市级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持。根据需要提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派专家组给予支持。

  3.6响应级别调整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事态、影响和处置需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提高一个响应级别,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根据救援实践情况及时回调响应级别,避免响应过度。

  3.7 现场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达到现场后,迅速开展现场快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科学、有序开展救援工作,加强自身保护,确保安全。

  3.7.1 现场指挥

  Ⅰ级响应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其他级别的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明确救援工作程序、伤病员交接区域,确保伤病员及时得到救治。及时增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收集、上报、发布救援信息。

  3.7.2 伤病员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7.3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到医院救治。合理、快速分流伤病员或按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诊。

  转运过程中,要做好伤病员的搬运、监护、治疗工作,避免造成二次损伤或伤情加重。转运人员负责填写转运卡,与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做好交接工作。

  3.7.4 疾控和监督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等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8 信息报告与发布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在报告的同时要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的准备。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日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及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等相关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指定专人按照响应级别权限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9 社会动员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3.10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全部转送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现场卫生学调查处理工作结束,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消除,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 应急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结合实际建立适应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制订完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推广,保证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4.1信息网络保障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卫生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院前急救机构、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急救机构保障

  建立以市紧急救援中心(120)为主体,急救网络医院为基础,覆盖市、县(区)、乡(镇)三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实现对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指挥调度。

  4.3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应急队伍管理制度,队员年龄、专业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过硬,实行动态管理,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造成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5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建议,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救援工作需要。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6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固原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固原市支队负责协调军队和武警的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支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 日常管理

  5.1 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开展预案培训,专家组和应急队伍成员的培训率要到达100%;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综合或单项实战应急演练。

  任何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上位预案的规定变化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3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公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追认为烈士。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固原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6.2以上、以下、超过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7月14日印发的《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固政办发〔2016〕45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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