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6-14835 | 发文时间 | 2016-07-04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为了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紧急预防和快速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轻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保卫经济建设的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固原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1、制定本预案的目的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按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采取相应对策、积极响应处置、准确收集信息、进行应急监察和监测、分析评估,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提供决策依据。
2、制定本预案的方针
为做好日常性的环境监察、监测与应急突发性污染事故处置相结合,建立一支快速有效地处理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环境执法队伍。
3、制定本预案的基本原则
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应急预案。积极响应、统一领导、现场协调、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事故所产生的环境危害和影响。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与破坏)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含)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问题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7、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类、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8、因环境问题,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问题,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上访、聚众闹事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集会和上访的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6、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7、1类、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8、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3至9人,或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问题,造成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5、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6、因环境问题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死亡2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固原市环保局成立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与职责是:
1、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张汉俭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马进才市环保局副局长、李进德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孙海江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明进勇市环保局科技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科科长、张生海市环保局农村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兰秀梅市环保局污染控制与环境统计科科长、程泽元市环保局规划与项目管理科负责人、朱林祥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丁少虎市环境监测站站长、赵克祥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何亮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郭思新市环科所所长、李永军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张晓虹隆德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马建国泾源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虎地彭阳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2、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市、县(区)重特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支援和协调工作。
(2)根据县(区)的请求,对重特大污染事故参与协调进行现场处置,避免和减轻污染危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3)负责向固原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局报告污染事故的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县(区)和有关部门通报。
(4)负责有关污染事故发生后的调度以及对信息的发布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组、监测组,其职责分别是:
1、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主任由马进才(兼)担任,副主任由兰秀梅、孙海江担任,办公室在组长和副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协助领导小组组织完成领导小组各项职责。
(2)传达和执行领导小组组长的应急指令,调度、协调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的有关工作。
(3)根据污染状况研究拟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4)负责建立个性(主要是危险化学品)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预案,不断完善和优化各类预案,做到情况清、任务明、有备无患、万无一失。
(5)负责应急车辆、应急所需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6)拟办应急事故信息发布事项。
2、监察组
组长:马进才(兼)
按工作业务分二个职能小组:水、大气、固体废物和辐射污染事故应急监察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长由朱林祥担任,副组长由赵克祥担任;自然生态破坏应急监察组由市环保局生态科负责,组长由张生海担任,副组长由明进勇担任。
应急环境监察组的主要任务是:
(1)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环境监察人员的现场监察及安全保护工作。
(2)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3)核定事故危害和损失,必要时邀请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4)根据危害情况和调查结果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3、应急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长由丁少虎担任,副组长由何亮担任,成员由若干名技术业务骨干组织。分别对大气污染、水污染、辐射污染进行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对污染事故监测人员的统一调度,进行监测。
(2)指导承担污染事故危害损失鉴定的有关监测事项。
(3)负责建立各项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监测数据库。
(4)指导基层监测部门承办应急事故监测任务,协调、调度监测人员进行应急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工作。
(5)县(区)环保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构和预案,并准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
四、实行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制
(一)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污染事故和较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包括:
1、突发性排放一般污染物的事故。
2、突发性排放一类污染物和其他造成人与动植物急性中毒的剧毒污染物及危险化学物品。
在应急处置时,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在本级政府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请示上级环保部门支援。
(二)市环保局根据县环保部门的报告和请求,在组长、副组长的指令下,启动实施固原市应急处置预案,统一调度、指挥、协调和支援对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并负责本辖区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包括:
1、突发性排放一类污染物和其他造成人与动植物急性中毒,损害的剧毒污染物及危险化学品。
2、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以及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直接影响社会安全的污染事故。
3、辖区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污染事故和较大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在处置污染事故时,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在市政府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在3小时内向自治区环保局报告,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请求自治区指挥部支援。
五、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接报与启动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组长或副组长报告,并将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上报下达,确保政令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2、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派各应急小组,派去先遣调查组赶赴现场,对事故发生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定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呈报领导小组组长。
3、根据初步核定的情况,属较大污染事故且县(区)请求支援的,领导小组指令办公室组织支持协助工作,下达指令,必要时由分管副组长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属重大污染事故的,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指令和应急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调度各应急预案组,携带应急物品和监测仪器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确切评估。
(二)现场处置
1、现场处置预案。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后,对处置预案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批准实施。
2、对可能给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污染事故,现场领导小组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群众避免遭受损害,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现场领导小组请求公安部门或武警部队支援。
3、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应急物资,对领导小组已有的储备物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用;对储备不足或尚未储备的应急物资,由现场领导小组通过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调运。
4、对于排放剧毒污染物、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事故,现场领导小组决定,请求武警、消防、解放军防化部队以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援。
(三)事故调查处理
1、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应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事故现场,收集证据和资料,必要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取样进行鉴定,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现场领导小组决定请求司法部门介入,进行调查取证。
2、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责任追究制度,起草调查处理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核,对于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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