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6-14838 发文时间 2016-07-04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固原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农业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利于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业用水、农区大气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威胁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点社会影响的突然性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需要农业行政部门做出响应或更多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与援助时,即启动本预案。

  1.4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分级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农业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件(Ⅰ级)、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件(Ⅱ级)、较大农业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农业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1.4.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

  ⑴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⑵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⑶ 造成333.3公顷以上农田污染的。

  ⑷ 造成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

  1.4.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

  ⑴造成30人以下10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⑵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⑶ 造成66.7公顷以上333.3公顷以下农田污染的。

  ⑷ 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

  ⑸ 造成自治区内跨县(市、区)污染的。

  1.4.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

  ⑴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下中毒的。

  ⑵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⑶ 造成6.7公顷以上66.7公顷以下农田污染的。

  1.4.4 发生了农业环境污染事件但未达到III级以上的情形为IV级。

  2 工作原则

  2.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农业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农业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农牧民利益。

  2.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有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然发生农业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实行分级响应。

  2.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资源,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经固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固原市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成员如下:

  指挥长:固原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固原市农牧局局长

  成 员:固原市发展计划委、固原市财政局、固原市农牧局、固原市环保局、固原市水利局、固原市质监局、固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固原市气象局、固原市电信局、固原市移动通讯公司、固原市联通通讯公司、固原市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农牧业厅、固原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统一指挥、协调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固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农牧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市农牧局相关科室、站所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贯彻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污染应急预警机制;部署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农业环境污染应急信息;起草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4 预防和报告

  4.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4.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3重大农业污染事件的报告。当重大农业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办)应及时将污染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政府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一旦灾情属实,应及时将灾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农业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公告,指令各县区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上报形式分为速报、确报和终报三类。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终报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程度、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农业经济损失、人畜受害情况、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灾害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终报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救灾所采取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要报告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 预警支持系统

  5.1建立农业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市交通局负责建设重大农业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

  5.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农业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市农牧局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Ⅰ级预警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并报自治区农牧厅,经区农牧厅上报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农业部启动Ⅰ级响应指令,按照农业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省和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应的Ⅰ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同时报送市、自治区环保部门。

  6.2 Ⅱ级响应

  市农牧局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Ⅱ级预警后,报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并报自治区农牧厅,经区农牧厅上报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视情况报请自治区农牧厅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Ⅱ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同时报送市环保局。

  6.3 Ⅲ级响应

  市农牧局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Ⅲ级预警后,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自治区级应急指挥部备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农牧厅报告农业污染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并视情况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进行支援。

  6.4 Ⅳ级响应

  市农牧局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Ⅲ级预警后,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备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市级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进行支援。突发事件所在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6.5 响应措施

  6.5.1 现场救助

  根据污染情况,立即通知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有关警示通告。

  6.5.2 控制污染源

  在明确污染源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属于化学危险品类泄漏的,立即组织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

  6.5.3控制污染蔓延

  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或传播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6.5.4 应急监测

  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物质、污染来源及其污染影响与危害范围。

  6.5.5 调查评估

  对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展开全面调查,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评估。

  6.5.6结束响应

  在污染险情或危害排险后,由当地应急指挥部提出报告,经市、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决定,本次应急响应结束。发布警示通告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解除警示。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7.2装备保障

  农业环境污染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7.3通信保障

  农业环境污染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农业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农业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救援时市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7.4人力资源保障

  市农牧局要建立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5技术保障

  建立农业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农业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农业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农业环境应急队伍,确保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后期处置

  9.1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9.2保险

  应建立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9.3 调查和总结

  农业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灾害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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