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6-14850 发文时间 2016-07-04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固原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1.1有效预防

  为及时有效预防和迅速控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将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所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促进农业生态系统的尽快恢复与重建,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1.2 迅速控制

  因地制宜地利用生物、物理、化学和机械等治理技术,将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所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并控制它的扩散蔓延,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已入侵的地区进行可持续的长期控制措施。

  1.1.3 生态修复

  针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造成的生态退化地区,实行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促进农业生态系统的尽快恢复和重建。

  1.2 工作原则

  按照“加强管理,分工负责”的总体原则,实行“统一管理,条块结合;依法管理,分级控制;加强防范,源头控制;系统联动,资源整合;快速反应,及时应对”的工作机制,确保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

  1.2.1 统一管理,条块结合

  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处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牧局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同时,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2.2 严格管理,分级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实行三级预警,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控制实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和处置。

  1.2.3 加强防范,源头控制

  加强检疫检验,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增强防范能力,从源头控制入手,防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扩散和蔓延。

  1.2.4 系统联动,资源整合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对已有的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工作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保证实现由市农牧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1.2.5 快速反应,及时应对

  固原市内各系统、各部门和地方都应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一旦出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凡是给正常的农业生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超出县(区)、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有效处理能力,需要市农牧局及更高级行政部门做出响应或更多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与援助时,即启动本预案。

  1.5 突发事件分级

  依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发生量、传播速度、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程度等,将突发事件划分由高到低的三个等级:

  1.5.1 一级:凡符合下列形的属重度发生,划分为Ⅰ级

  1.5.1.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在灌浆期前普遍率≥5%;

  1.5.1.2小麦白粉病: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杨花期前病叶率≥20%;

  1.5.1.3小麦吸浆虫: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拔节分蘖期每样方有虫5头以上(样方面积10×10厘米,深20厘米);

  1.5.1.4小麦蚜虫: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百株蚜量抽穗前≥150头;

  1.5.1.5玉米叶螨: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螨株率≥20%;

  1.5.1.6小麦粘虫;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30%以上,每平方米有幼虫20头以上。

  1.5.2 二级:出现下列情况者为中度偏重发生,划分为Ⅱ级

  1.5.2.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20%以上,且在灌浆期前普遍率≥5%;

  1.5.2.2小麦白粉病: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20%以上,且杨花期前病叶率≥20%;

  1.5.2.3小麦吸浆虫: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20%以上,且拔节分蘖期每样方有虫5头以上(样方面积10×10厘米,深20厘米);

  1.5.2.4小麦蚜虫: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20%以上,且百株蚜量抽穗前≥150头;

  1.5.2.5玉米叶螨: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螨株率≥20%;

  1.5.2.6小麦粘虫;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20%以上,每平方米有幼虫20头以上。

  1.5.3 三级:有下列情况的为中度发生,划分为Ⅲ级

  1.5.3.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10%以上,且在灌浆期前普遍率≥5%;

  1.5.3.2小麦白粉病: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10%以上,且杨花期前病叶率≥20%;

  1.5.3.3小麦吸浆虫: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10%以上,且拔节分蘖期每样方有虫5头以上(样方面积10×10厘米,深20厘米);

  1.5.3.4小麦蚜虫: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10%以上,且百株蚜量抽穗前≥150头;

  1.5.3.5玉米叶螨: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螨株率≥20%;

  1.5.3.6小麦粘虫;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10%以上,每平方米有幼虫20头以上。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决策领导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职能分工,由市农牧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固原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防治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方针、政策、工作思路和总体行动计划,完成区农牧厅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加强部门、地区和上下之间相互沟通与衔接,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工作;随时向市政府和区农牧厅汇报我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情况,并落实其下达的指令。县(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工作决策领导机构的组成、职责,比照市农牧业局领导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2.2 日常管理机构

  固原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牧局植检站,成员有市农牧局种植业科、农技中心、植检站、种子站。办公室负责与各部门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处理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农牧局种植业科承担,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种植业科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名录制订,拟定有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日常疫情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市农牧局植检站承担。

  2.3 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建立相应的临时性市级、县(区)级和乡镇级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内各级应急指挥部在市农牧局的领导下,分级负责相应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和协调指挥,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区农牧厅汇报。

  2.4 技术咨询机构

  由固原市农科所、市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的环保、生态、植保、植物检疫、植物分类、经济学、社会学专家组成相应的预警和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作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该委员会负责向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突发事件预警报告;提出确认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疫区应急响应和防治现场技术指导,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成立本地区的技术咨询委员会。

  2.5 地方管理机构

  在各县(区)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当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管理与防治工作的业务牵头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当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收集

  收集国(境)外、省外、市外主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疫情发生情况、农产品进口和调入情况、生物物种引进情况、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情况等。

  3.2 风险分析

  3.2.1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

  根据疫情源地疫源发生消长动态,结合气候条件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进行风险分析,预测疫情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

  3.2.2 外来入侵生物的风险分析

  按照FAO《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结合疫情来源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检疫管理难度、官方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分析。在评价有害生物传入、定殖、扩散的可能性及潜在的经济影响基础上,对其进行类别划分,以确定是否符合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标准,并据此确定监测重点对象及控制措施。

  3.3 日常监测

  3.3.1监测机构及网络

  以市植检站、市农牧局种植业科等机构为核心,各县(区)植检站主要分支,建立覆盖全市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监测网络。其主要职责是:对各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发生、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实时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市内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对当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预警报告。

  3.3.2 监测内容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疫源地的基数及外来生物入侵的发生、分布和扩散情况,包括分布格局和扩散速度。

  可能携带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有害生物的寄主在国内种植和调运期间的疫情监测。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疫情对农业生产、人民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生态影响,包括对本地生态系统生产力、生物多样性以及群落结合等的影响。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发生过程的因子,包括增殖潜能和生态学特征等。

  3.4 预防控制

  3.4.1 检验检疫

  加强各交通要道的检疫阻截作用,阻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异地扩散蔓延。利用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等措施,加强对调运的牧草及种子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

  3.4.2 名录制度

  按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风险评估结果,尽快制定相应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名录,加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境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3.4.3 宣传教育

  市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预防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宣传培训计划,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充分发挥各级植物检疫、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教育等到部门的职能,重点开展管理、预防、控制教育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防治活动。

  3.4.4 督导检查

  市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派出督察组,对辖区内的管理与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要加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检验检疫和防治日常工作的监督。

  3.5 预警与信息报告

  3.5.1 信息分析和报告制度

  市内各级植检站负责监测信息的统计汇总,并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成立相应的预警和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负责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外来生物入侵信息报告责任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在疫情可能发生高峰期内,及时填写《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疫情报告表》,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遇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

  3.5.2 预警预报

  各级预警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根据信息分析结果,适时提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预警报告,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决策领导机构,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在发生影响重大、损失巨大的突发事件时,及时上报区农牧厅。

  3.5.3 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一级事件,由市农牧局上报区农牧厅预警和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并由区农牧厅经区政府授权后,将有关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疫情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二级、三级事件上报区农牧厅备案,并由市农牧局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授权后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县(区)及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发生一级突发事件,经固原市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防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及时向区农牧厅汇报并建议区农牧厅启动Ⅰ级响应机制,按照区农牧厅的部署启动相应的响应机制。

  4.2 Ⅱ级响应

  发生二级至三级突发事件,市农牧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区农牧厅。各县(区)和疫情所发生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2.1 组织领导体系

  在固原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临时性市级应急指挥部,设在市农牧局,由市农牧局局长任总指挥。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信息组、防控组、监督组、物资组、宣传组等,由市农牧局各有关科站中心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突发事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农业副县(区)长担任指挥长。县(区)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协调指挥,保障防治药品及相关物资的及时到位。县(区)级应急指挥部向市农牧局应急总指挥部报告工作。

  突发事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乡镇长担任指挥长。乡镇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和协调指挥,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进行隔离、扑杀和控制,负责受灾群众和集体的安置、补偿。乡镇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市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

  4.2.2 应急措施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区外,其他地区均应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疫区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4.2.2.1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应急措施

  隔离防控:对疫情发生地边缘200米区域内实施全封闭隔离,主要交通、航运路口实施检查通行,切断一切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入侵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市级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目标有害生物及入侵生物或可能携带该入侵生物的寄主或制品进出疫区。

  物资调运:在全市范围内,调运扑杀疫情所需的药品和相关物资,在疫情预警报告发布36小时内,保证第一批药品和物资到达疫情发生地。

  全时监控:市内各级植检站对疫情发生地派专人实施24小时监测,并每天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监测信息。

  执法检查:疫情发生地所在县(区)有关农业执法和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部门严格执法,各车站、道路检查站,都要建立检疫检查站,严防疫情蔓延扩散。

  指导督察:市农牧局应急指挥部选派由市级农业环保、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专家赴疫区,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并监督执行。

  宣传动员:在疫区进行新闻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并编写、印发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识别与防除技术宣传材料,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扑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铲除外来入侵生物。

  4.2.2.2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补充措施

  发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时,要立即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1)灾情调查 接到灾情报告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农业生物灾害发生情况、成灾原因进行调查。

  (2)灾区划定由市农牧局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3)防治措施

  ①农业部门提出防治技术方案,组织专家指导防治。

  ②政府应组织专业应急防治队伍,进行统一防治,或组织农户分户统一防治。

  ③滩滁、荒地、荒坡等非承包地以及河流、沟渠、水库旁发生的病虫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防治。

  4.2.2.3 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生物的应急补充措施

  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尽早封锁,快速控制,彻底扑灭,严格检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1)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和保护区由市农牧局报区农牧厅,区农牧厅提出,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2)疫区内应采取的封锁控制措施:

  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在疫区与保护区交界处设立警示标志。

  ②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和可能传入传出通道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出入车辆、人员、有关植物和植物产品及其包装和铺垫材料实施检疫检查。禁止将疫区内有关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邮寄或带出疫区。

  ③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铺垫材料实施销毁或除害处理,对其运载工具、存放场所、田地、水源实施严格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④设立疫情监测站点,跟踪疫情动态。

  (3)保护区应采取的措施

  ①对保护区内靠近疫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相关植物和植物产品实行强制喷药保护。

  ②设立疫情监测站点,掌握疫情动态。

  ③加强检疫,严禁到疫区调运相关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植物和植物产品。

  (4)处理记录

  各级农业部门的植物保护机构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发现、调查核实、监测预警和封锁控制的全过程,建立档案,以备存查。记录内容包括:

  ①疫情的名称、发现时间和地点、疫区范围、传入来源和途径。

  ②疫区内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及其面积;

  ③疫区内染疫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面积、危害率和危害程度;

  ④销毁的农作物品种、面积、农产品数量及其经济价值;

  ⑤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销毁的图文和音像资料;

  ⑥疫区封锁和解除封锁的时间及有关报告、文件、监测证明和专家意见。

  4.2.3 结束响应

  在采用各种扑灭和铲除方法后的本生长季节内,由市级农业植保和检验检疫机构监测未发现新疫情出现,由市农牧局预警和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固原市外来入侵生物防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市农牧局结束本次应急响应,同时向区农牧厅汇报。发布警示通告的,由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警示通知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警示,撤除警示标志。

  4.3 Ⅲ级响应

  县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Ⅲ级预警后,经县级决策领导机构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级决策领导机构办公室备案。

  5 保障措施

  5.1 财力保障

  处置扑灭铲除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固原市财政局《固原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严格专帐专户,专款专用。

  5.2人力保障

  对各级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技能,以便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及时、准确、简便地进行鉴定和快速除害处理。建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人才资源库,当发生疫情时,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5.3 物资保障

  各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防治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药品和物资储备库,编制明细表,由专人负责看管、进入库登记。所有药品和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委托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当疫情发生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求,征集社会物资并统筹使用。

  5.4 法制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积极开展管理与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科研保障

  5.5.1 完善阻止和预防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检测和清除技术,针对不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制订配套的监测和应急控制规程,消除以各种形式携带的入侵生物。

  5.5.2 提高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初始种群的野外监测技术;提高种群大面积爆发危害的检测技术。

  5.5.3 开展更深层次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气候限制、物种种系发生、地域分布限制、生态适应性等多方面的相互关联的系统研究,以便有能力识别、记载及监测入侵生物动态及更新资料。

  5.5.4 建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环境影响及风险评估系统。

  5.5.5 提高针对特定目标有效的消灭或控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技术与方法;建立消灭和控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体系,制定最佳的优选方案与组合技术。

  5.5.6 强化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生物防治基础、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及时对引进的有益物种可能成为另类入侵种的收益与风险评估研究。

  5.5.7 开展对既定种在既定地区的生态代价与经济代价的影响预测模式研究,研究并制定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预测指标体系,以便将这种模式应用到其他地区或其它种的评估中。

  5.5.8 开展被疫情和入侵破坏的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替代技术研究。

  5.5.9 创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管理示范区,通过例证示范研究,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建立有效的监测、管理与控制体系。

  5.5.10 研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识别、控制、管理的技术程序与指南。

  5.6 宣传与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危害和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危害性的公众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防范意识,并做好相应的管理与防治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治与处理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对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6.2 社会救助

  受损害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指定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国内外救助机构的援助,接受企业和个人捐助等。资金物资统一管理,及时发放给受害人,做好登记和监督,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作他用。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病、虫、草、鼠和检疫性有害生物。鉴于已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重大动物疫情(含陆生、水生动物疫情)等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此本《预案》中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除上述农业有害生物以外且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

  外来生物入侵是指对生态系统、栖境、物种、人类健康带来威胁的任何非本地的生物,这些生物离开其原生地,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传播到另一个环境,能在当地的自然或人为生态系统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迫害当地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健康等。生物入侵物种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目前已知入侵我国的外来有害杂草约96种,引起较大经济损失的入侵有害昆虫、植物病害、软体动物、哺乳动物等大约80种以上。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固原市农牧局负责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更新,每3年更新1次。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和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惩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固原市农牧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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