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6-14852 发文时间 2016-07-04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固原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全面、高效、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控制和扑灭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草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轻火灾损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施用于固原市境内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林区和城市市区除外。

  1.4 工作原则

  1.4.1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在固原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牧、林业、财政、消防、公安、民政、气象、电信、交通、卫生、发改等部门,协调当地驻军、武警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快速应急处置草原火灾。

  1.4.2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迅速、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草原火灾。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队伍培训,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固原市应急组织机构由固原市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下设综合组、督导组、医疗组、后勤组组成。

  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草原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草原防火各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2.1.1 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农牧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农牧、林业、财政、消防、公安、民政、气象、电信、交通、卫生、发改委、武警、教育、工商、旅游、广电、水务等相关部门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草原站站长担任。

  主要职责: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根据火情,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受灾县(区)草原防火部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协助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跨县(区)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按照指挥部领导的决策,统一指挥紧急火情的控制扑灭;分析预测火情发展态势,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确保与指挥部、与受灾地区的信息传递畅通;根据火情,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市草原防火应急预案,提出草原防火资金、物资计划安排意见;建立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向总指挥提出启动、停止(解除)本预案申请;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和建档。检查、督促、指导县(区)草原防火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草原防火监测预报,进行草原火灾统计,建立和管理草原火灾档案。

  2.1.2 综合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

  副组长:市农牧局主管草原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市草原监理中心主任、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局长

  主要职责:进行火灾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了解火场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根据火情,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决定,联系调动草原防火急需物资,组织协调跨县(区)草原扑火联动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和建档,编印《草原火场信息》、总结报告。

  2.1.3 督导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

  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火情决定。

  主要职责: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县(区)落实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对扑火救灾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县(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助解决县(区)人民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1.4 医疗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市卫生局局长

  人员组成:市卫生局、疾控中心负责人及市医院医护人员

  主要职责:医护人员携带必要的医疗器械、应急药剂等,赶赴火场救护伤员。

  2.1.5 后勤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人员组成:由市财政、民政、农牧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草原火灾区相关县(区)政府领导或有关单位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落实扑火物资、资金、人员等,及时运送到位;研究解决受灾地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农牧、林业、财政、消防、公安、民政、气象、电信、交通、卫生、发改委、武警、教育、工商、旅游、广电、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和工作需要应及时调整并公布。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农牧局:牵头组织实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协助调查起火原因,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实施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建立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灭火物资;对扑火、开挖隔离带所需费用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组织草原防火宣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落实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资金;加强草原火灾扑灭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固原军分区、武警固原支队:发生重大、特大草原火灾时,根据各级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协调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队伍和民兵,参加草原扑火抢险工作。

  ★固原消防支队:在接到草原火灾报告后,组织消防车及时赶赴火场灭火。

  ★市公安局:负责火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火源调查及火案侦破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灾区道路,确保道路畅通,保证将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快捷运往火灾地区。

  ★市卫生局:负责草原火灾区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派出医疗组,落实医疗器械、应急药品,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市林业局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做好林草联防联扑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草原火灾的动态遥感监测,提供火情资料及灾区气象资料,协助农牧部门进行草原火灾动态分析,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市电信局:负责保证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及抢险扑救工作中,火警及扑救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根据防火指挥部的安排,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火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灾区人民群众生活救济工作,协助审定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

  ★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善后问题。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市环保局:负责灾后生态环境影响调查。

  ★市工商局:做好火灾发生期间市场秩序和商品价格的稳定工作。

  ★市教育局:做好中小学生草原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草原旅游景点防火宣传工作,定期检查、督促草原旅游景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市文广局:负责协调新闻系统做好草原防火宣传指导,并在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依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发布火险天气预报。

  ★市水务局:协调解决扑救重大、特大草原火灾的水资源供应。

  2.3 县(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区)、乡镇草原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各县(区)、乡镇确定,各级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是落实和实施上级草原防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草原防扑火工作。

  2.4 组织体系描述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或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火点遥感监测信息,通知火点所在县(区)草原防火指挥部进行核实;根据火情,向指挥部报告并申请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及时向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向县(区)草原防火指挥部传达有关领导的指示。

  指挥部:根据火情,由指挥部领导签署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程序;起草《火场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落实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领导和市领导的指示精神。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草原火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单位和个人的报告。

  根据固原市草原、气象等实际,确定草原防火期为10月15日至笠年的5月15日。

  指挥部办公室是草原防火的日常工作机构。进入防火期设值班室,24小时值班。值班室收到有关部门的火情报告和卫星监测的火点信息后,及时通知火点所在县(区)草原防火值班室迅速进行核实,及时反馈信息。值班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并向指挥部办公室带班领导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指挥部在进入草原防火期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加强综合组、督导组、后勤组、医疗组和成员单位应急小分队的应急培训演练,并派督查组赴县(区)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县(区)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根据本市实际,划定泾源全县、隆德县8个乡(陈靳、好水、观堡、大庄、山河、桃山、奠安、城关)、西吉县5个乡(白崖、新营、偏城、沙沟、火石寨)、彭阳县4个乡(古城、新集、白阳镇、王洼镇)、原州区9个乡(官厅、寨科、炭山、河川、开城、张易、红庄、清河镇、三营)和云雾山草原自然保护区为草原防火重点区。各县(区)应加强重点区的草原防火工作,在草原防火期内将其划定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层层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开展草原防火宣传。在天然草原跨县(区)跨乡镇的地区、与森林接壤或穿插分布的地区,要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开展区域联防、部门联防和林草联防,确定联防区域,建立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火灾预防预警和联防措施、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扑火人员和物资支援、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联防联控机制。

  市草原防火指挥部与气象局联合建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机制。市气象局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提供草原防火期的火险气候趋势预测,认真做好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草原火灾的发生。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草原火情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扑火物资充足。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响应级别

  草原火灾分为四个级别:

  4.1.1 Ⅰ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4.1.2 Ⅱ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尚未扑灭的;

  (6)需要自治区支援扑救的。

  4.1.3 III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县(区)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5)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4.1.4 Ⅳ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程序及等级

  扑火工作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区)指挥部负责扑火前线指挥。各县(区)草原防火指挥部要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完善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市人民政府负责对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作出积极响应,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草原火灾的级别启动不同的等级响应,及时报告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2.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草原火灾,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火情报告后,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

  (1)市人民政府立即召集市草原防火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迅速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落实扑火物资、人员、车辆、经费等;

  (2)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集结到位,由总指挥亲自带领综合组、督导组、医疗组、后勤组,1小时内赶赴火场,协助组织指导县(区)做好扑火工作;

  (3)调动消防、解放军、武警官兵1小时内赶赴火场参与扑火;

  (4)调动临近县(区)的扑火兵力和设备增援。请求国家草原防火指挥部增援;

  (5)申请调动自治区及市草原、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并送达火场;

  (6)组织协调跨县(区)、跨部门的草原扑火联动工作;

  (7)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8)通知火场邻近地(区)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9)根据需要,疏散火场周围群众。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1)市人民政府立即召集市草原防火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迅速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落实扑火物资、人员、车辆、经费等;

  (2)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集结到位,由总指挥亲自带领综合组、督导组、医疗组、后勤组,1小时内赶赴火场,协助组织指导县(区)做好扑火工作;

  (3)调动消防、武警官兵1小时内赶赴火场参与扑火;

  (4)调动临近县(区)的扑火兵力和设备增援。必要时,请求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增援;

  (5)申请调动自治区及市草原、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并送达火场;

  (6)组织协调跨县(区)、跨部门的草原扑火联动工作;

  (7)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8)通知火场邻近地(区)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9)根据需要,疏散火场周围群众。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由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响应程序。

  (1)由一名副总指挥带队,综合组、督导组、医疗组、后勤组人员1小时内赶到火灾现场,协助组织指导县(区)做好扑火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直接运送草原扑火物资到达火灾现场;

  (3)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县(区)、跨部门的草原扑火联动工作;

  (4)与气象部门联系,做好火场气象监测,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5)掌握县(区)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指挥部作出响应情况。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启动Ⅳ级响应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直接运送草原扑火物资到达火灾现场;

  (2)掌握县(区)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指挥部作出响应情况及火场扑救情况;

  (3)协助县(区)做好扑火工作。

  下列草原火灾需报国家、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支援扑灭:

  火场跨越省(市)界的草原火灾;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重点林区、草原自然保护区的草原火灾;发生Ⅰ、Ⅱ级草原火灾时。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估测过火面积、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情况、威胁居民地、威胁林区和重要设施情况。

  信息报送时间:发生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县级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上报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报告至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连续报告扑救进展情况。

  启动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程序后,市草原防火指挥部起草《草原火场信息》,2小时内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和自治区草原防火办,同时抄送市草原防火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并连续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市林业局;市(县)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邻近省或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造成人员伤亡的草原火灾,通报市卫生局和民政局。

  4.4 应急通信

  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掌握各县(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市草原防火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各应急小组人员的联系方式。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利用公共网络、卫星电话等,实时获得草原火灾现场情况。督导组执行督导任务时,携带卫星电话,保持与指挥部的信息畅通。

  市草原防火指挥部领导应当协调市电信局,根据草原扑火的实际需要,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提供必要的通讯服务,确保信息畅通。

  4.5 前线指挥

  扑救草原火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县(区)人民政府组建,督导组根据市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协助指导前线指挥部进行扑火工作。

  4.6 安全防护

  火灾发生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受到草原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予以妥善安置。同时做好牲畜和财产转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安全防护工作。

  4.7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草原火灾的扑救以组织受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扑火队伍为主,需要部队参加草原扑火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与固原军分区领导协调派遣。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参加。

  4.8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草原火灾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4.9 应急结束

  草原火灾扑灭后,由市指挥部指定的单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清理,必须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经市指挥部办公室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火场,并留有足够的人员看守火场,继续对火场巡查1-2天。

  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县(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Ⅳ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总结

  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组织公安、农牧、民政、财政、环保、林业等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调查组,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草原面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牧草损失、人畜伤亡、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的影响等进行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草原火灾刑事案件由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草原火灾行政案件由发生地县(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查处;县(区)、市草原防火办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上报火灾情况。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区)、市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建立专门档案,并报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2 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扑火费用等善后工作依照《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由发生火灾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建立市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灭火器械、防护用品、通讯及交通工具、观察和通信器材等应急物资。储备库设在市草原站,由市草原防火指挥办公室负责储备物资的采购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也要根据草原防火任务需要做好相关防火物资的储备。防火期内所有防火物资处于临战状态。

  6.2 资金保障

  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6.2.1 设立草原防火应急储备金

  市财政安排常年专户储备资金30万元,专门用于扑灭紧急火情,随用随补。应急资金在市草原防火指挥办公室设立专户储备,由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发生时,控制扑灭火情的需要随时调配使用。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储备一定数量的草原防火应急资金。

  6.2.2 设立市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运行资金

  该项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万元(专项资金不足时,由防火办提出申请),用于防火物资保管、检修维护、更新补充及人员培训。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列入一定数量的草原防扑火资金。

  6.3 技术保障

  建立市草原防火指挥中心,完善综合管理系统、草原防火信息系统和火场实况跟踪系统;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消防、林业等领域的能够为草原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的全面信息,为防扑火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经常性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火场指挥、灭火战术、灭火器械使用、火场自救等内容的培训演练,指导县(区)草原防火、灭火的技术工作;各县(区)指挥部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对重点草原防火区进行火情监测、开挖防火隔离带。

  6.4 人员保障

  6.4.1 市草原防火成员单位分别组建草原扑火应急小分队,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草原防火指挥部预备兵力180人,其中:消防30人、公安武警100人、草原防火其它成员单位50人。

  6.4.2 宣传、培训演练。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应积极开展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兼职人员的扑火实战演练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草原防火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科学扑火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需要,对预案及时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7.2 奖励与责任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对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本预案由固原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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