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6-14855 | 发文时间 | 2016-07-04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 | ||
五、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二)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自治区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相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相关县(区)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市电信部门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送、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在通讯不便的地方,架设通讯设备,保障现场救援指挥部与应急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络。
(二)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促进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战斗力,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调用。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地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确定机构、人员;明确事故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时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三)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调动道路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调集医疗急救人员,保证受伤人员抢救工作。
(五)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有关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巡逻查控,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协助抢救伤者、疏散危险区的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带,配合政府利用通告、广播等形式将事故有关情况及处置措施向群众通报,稳定群众情绪,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六)环境保障
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品泄露的,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测。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培训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农牧(农机)等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提高自身救援能力。
(三)演练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修改、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公安局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市公安局备案。
(三)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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