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6-14857 | 发文时间 | 2016-07-04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 |
固原市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产资源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固原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固原市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坍塌、机械伤害、滑坡、放炮、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容器爆炸等活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较大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指挥、领导工作。
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国土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工信局、卫生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市环保局、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分管领导。
2.主要职责:负责施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事故救援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预测、分析掌握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情况;负责组织、调度现场抢险及医疗救治队伍;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相应的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领导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其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国土、公安、安监、卫生、工信、民政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安监局局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讨论、研究制定并实施安全防范措施;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救援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报告;掌握现场抢险救援进度,预测事故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将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现场抢险组:由市国土、公安、环保,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专家、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国土局局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国土局局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预测、掌握和分析事故发生趋势,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负责组织、指挥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现抢险救灾;负责实施安全措施。
现场警戒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迅速组建现场治安队伍;维护现场秩序和区域交通秩序;组织现场保护,疏散无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收集现场有关物证、资料、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事故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专家、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安排救治医院,指挥人员救治;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负责向上级医疗机构求援。
技术保障组:发生矿山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生产技术、安全和行政后勤等部门应全力配合施救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和后勤保障条件。
专家咨询组:市安监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四、施救程序与要求
(一)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请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及时启动本预案,并通知市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三)市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通知各小组负责人、有关组成人员和专家立即到位,履行救援职责。通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产生的主要危害,施救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具体施救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四)市救援指挥部各小组组成人员、技术专家和施救队伍在接到施救通知后,应佩戴施救标志与劳动防护用品,携带有关设备、仪器,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参加施救。
(五)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五、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县(区)人民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援助或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事故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院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10.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受灾区域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六、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和市人民政府,由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七、善后处置
1.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2.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3.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结束后,县(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县(区)安监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安监局。
八、应急保障
通信保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保证通讯畅通,要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
应急保障:根据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矿山企业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先进的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应对矿山安全事故的能力;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费用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解决。
队伍保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交通保障:各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地方县(区)人民政府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医疗保障:各县(区)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矿山企业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经费保障: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九、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各县(区)安监局、各矿山企业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企业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逃生常识。
培训:各矿山企业负责矿山救护队伍的培训工作。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演练:各县(区)安监局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矿山事故模拟演练。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十、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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