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8-93442 | 发文时间 | 2017-04-05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指挥部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
2.3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分级标准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启动
4.4 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 社会动员
4.8 响应终止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教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固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固原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积极响应,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固原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污染天气及其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污染天气,或污染天气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处置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方案;根据指挥部决定组织其它工作组及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预报预警工作组。
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共享、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预报预警工作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应对处置组。
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临时限行专项工作。指导督促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实施公路保洁等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露天焚烧等专项工作,监督落实拆迁、施工工地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做好露天焚烧秸秆督查等工作。负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督促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教育机构健康防护工作。
(4)医疗卫生组。
组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预防、监测和救治工作。
(5)信息发布及宣传工作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文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固原日报社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开展重污染天气防范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宣传。
(6)物资保障组。
组长: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国网固原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案演练、物资储备、电力供应、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保障。
2.2 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0954-2688682。
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固原市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等单位,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执法检查等各项业务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出现较大以上污染天气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固原市重污染天气事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前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媒体播报相关新闻;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政府办:负责掌握和报告较大以上污染天气情况和动态;办理向自治区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市政府与自治区政府、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联络畅通;办理市应急委决定的有关应急事项;督促落实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指导全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落实电力等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等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电力等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和停课等专项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教育机构健康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临时限行专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案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应对重污染天气地理信息保障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固原市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等单位,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等专项工作,监督落实拆迁、施工工地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公交公司提供公共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实施公路保洁等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露天焚烧秸秆督查等工作。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开展重污染天气防范、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预防、监测和救治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配合环境保护、住建部门督促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国网固原供电公司: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成立重污染天气联合预报预警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3.2 分级标准
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重污染天气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污染天气分为特别重大污染天气(Ⅰ级)、重大污染天气(Ⅱ级)、较大污染天气(Ⅲ级)和一般污染天气(Ⅳ级)4级,其分级标准为:
特别重大污染天气(Ⅰ级):预测未来24小时及以上持续出现AQI≥500的极严重污染天气。
重大污染天气(Ⅱ级):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较大污染天气(Ⅲ级):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200<AQI≤300的重污染天气;或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一般污染天气(Ⅳ级):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200<AQI≤300的重污染天气;或预测未来24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接到市气象局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报预警工作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意见》,填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3.4 预警行动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以上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应急委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和指挥部报送有关信息动态。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对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污染天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党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87号)要求,事件发生后,各县(区)政府和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市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县(区)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前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市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
4.2 前期处置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污染天气或者污染天气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污染天气的,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I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污染天气时,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I级响应。在自治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固原市应急委组织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II级响应。
应对重大污染天气时,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指挥部宣布启动II级响应。在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固原市应急委组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III级响应。
应对较大污染天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污染天气时,事发县(区)人民政府或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事发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 Ⅰ级响应措施
4.4.1.1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4.4.1.2 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4.4.1.3 工业减排措施
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5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2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承担供暖任务、生产负荷无法大幅降低的热电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4.1.4 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市区非营运客车每日实行分时段分号段限行,6时至24时非营运客车单双号限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市公安交警部门、环保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
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工具。
4.4.1.5 扬尘管控措施
除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的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工。
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
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3次。
4.4.1.6 其他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4.2 Ⅱ级响应措施
4.4.2.1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4.4.2.2 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4.4.2.3 工业减排措施
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1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4.2.4 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市区非营运客车每日实行分时段分号段限行,6时至24时非营运客车限行2个车牌尾号,周一至周五采取两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组;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市公安、环保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
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输。
4.4.2.5 扬尘管控措施
除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
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
4.4.2.6 其他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4.3 Ⅲ级响应措施
4.4.3.1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4.4.3.2 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4.4.3.3 工业减排措施
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5%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4.3.4 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市公安、环保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违规车辆。
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4.4.3.5 扬尘管控措施
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矿山开采企业要停止爆破、破碎等产生较大扬尘的作业工序。
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1次。
4.4.3.6 其他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4.4 Ⅳ级响应措施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4.4.4.1 健康提示信息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4.4.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具备室内温度调节能力的单位和家庭,应视情况,夏季适当调高温度,冬季适当调低温度。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4.4.4.3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4.5 现场处置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受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污染天气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污染天气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污染天气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响应措施,并对社会公布。在应急响应启动时,及时采取响应措施,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4.8 响应终止
(1)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污染天气工作基本结束后,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较大污染天气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应对一般污染天气工作基本结束后,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预警解除发布后,各单位可逐步终止应急响应。
5.2 总结评估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队伍建设;对应对处置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6.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安排必需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响应所需相关费用。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工作相关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4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 监督管理
7.1 宣教培训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领导小组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固原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固原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备案。
(3)市环境保护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责任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本预案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固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2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图
2.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3.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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