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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400001/2010-02552 文号 固政发〔2009〕108号 生成日期 2010-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固原市信息中心

  固政发〔2009〕108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固原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和《固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条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的2人 (含2人)以上的家庭;

  2、无房家庭;

  3、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城市低收入保障线以下的家庭。

  (二)优先条件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2、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

  3、有严重残疾人的家庭。

  二、申请与分配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者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婚姻状况证明等;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或低保证明;

  4、房屋租住合同;

  5、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效证明文件;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家庭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分配程序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公示、审批、实施保障的程序确定实物配租。

  1、申请。申请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初审。居委会、街道办分别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张榜公示。公示后,须经居委会、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房产管理局。

  3、复审。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周内,通过入户走访和房管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原州区民政局。

  原州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周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移送市房产管理局。

  4、公示。经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符合规定的,由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5、审批。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确定配租对象。

  6、实施保障。市房产管理局对已确定的配租对象进行登记,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7、对已享受租金补贴的若要申请实物配租,仍按上述程序办理,在取得实物配租后,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三、实物配租管理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在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中,根据有关部门审核后的相关资料信息以及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年龄结构、家庭人口数量、健康状况等因素,分批确定配租对象,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二)协议签订

  市房产管理局与确定的实物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两年。租金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价格计算,实行按季缴纳。实物配租实际面积超过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市场平均租金价格交纳租费。

  (三)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向市房产管理局缴纳租金。

  2、合理使用房屋,并保证设施完好。因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及费用。

  3、办理实物配租退出手续时,应当停止使用水、电等,并交清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费用。

  4、廉租住房原则上不得装修,确需装修的须征得市房产管理局同意,装修费用自行承担,并在房屋退租时不予补偿,也不得私自拆除装修部分。

  5、严禁改变廉租住房结构、设施和用途。

  6、廉租住房不得抵押。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租住资格

  1、承租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与实际不符的;

  2、承租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一年以上超过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私自调换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5、不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已取得住房的;

  8、不履行承租人义务或其他情形的。

  (五)协议续签

  在租赁协议期满,确需续租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须在协议期满两个月前,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续租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备案。

  (六)复查及退出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每年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等情况复核一次。

  2、经复核对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3、对取消配租资格拒不退出者,由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四、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对承租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备案。

  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街道办事处、民政、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工作人员,由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住房保障工作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一律先行停职,后按有关程序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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