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00001/2013-03149 | 文号 | 固政函〔2013〕220号 | 生成日期 | 2013-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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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固原市信息中心 |
固政函〔2013〕220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调整固原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的请示》(固住建〔2013〕21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固原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调整为: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非农业);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8451.10元的60%为11070.66元以下;
三、无房家庭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城镇家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员予以分户管理并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租金标准继续执行固政函〔2009〕116号、固政函〔2010〕160号。
此复。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