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林业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发表日期:2018-12-28 09:27来源:固原市林业局 编辑:
序号 | 信息事项名称 | 信息事项内容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1 | 标密信息 |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
2 | 未标密,但内容涉密信息 |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个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3 | 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
4 |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 |
5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尚未公布的人事调整、安排等工作计划、方案 | 人事部、国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
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的统计信息 | |||
6 |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分析报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 | |||
7 | 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8 | 内部管理资料、资源调查数据、影像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 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法律诉讼资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
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请示、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