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公安局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编制《固原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市公安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等。

2.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市公安局名义发布或者市公安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工作信息。主要包括:市公安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的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行政许可等服务事项的相关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结果、行政许可结果等信息。

5.人事信息。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事宜,民警、辅警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

6.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7.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市公安局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固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nxgy.gov.cn)、“平安固原”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

2.固原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会议中心南区

开放时间: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4-2088288

3.固原市图书馆查阅。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北侧

开放时间:夏季8:30-20:00(周二上午闭馆)

冬季8:30-19:00(周二上午闭馆)

联系电话:0954-2686912

4.固原市档案馆查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福宁路(会议中心南区)

开放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6:3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6: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4-2088834(档案保管管理科)

5.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平台和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公安局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固原市公安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固原市公安局办公室。咨询电话:0954-2068011,传真号码:0954-2068035,通信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安康路与古雁街十字路口向西120米。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固原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固原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固原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到固原市公安局办公室领取。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固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公安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市公安局接受核实。

市公安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提高办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8.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9.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可拨打12345热线询问相关政策或反映相关情况,也可通过固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提供的各类互动渠道咨询或反映。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信息。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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