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的通告

信息来源: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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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将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如下:

一、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等。

二、执法主体信息

(一)机构设置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1名,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1名,下设消防监督科、政策法规科两个科室负责执法工作,执法人员7人。

全市共有6个消防救援大队: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5人;西吉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7人;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5人;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7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5人;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6人。

(二)执法主体及人员

1.执法主体: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西吉县消防救援大队、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

张兴玉(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171

飞(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执法证件编号30020795013

龙(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科科长)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25

王永泰(市消防救援支队政策法规科一级督导员)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77

强(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28

伟(市消防救援支队政策法规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65

光(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科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11

3.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

代建立(大队长)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14

勇(政治委员)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39

孟凡旭(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41

王鸿波(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78

陈子雄(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24

4.西吉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

(大队长)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42

(政治委员)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139

(副大队长)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88

马佳宝(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162

欣(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107

何佳俊(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140

左海洋(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124

5.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

王有强(大队长)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26

徐俊青(中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32

腾(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13

张楠阳(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110

赵荣飞(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112

6.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

黄远洋(大队长)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55

唐金林(政治委员)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60

虎(中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45495178

连彦伟(中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44

张晟魁(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58

王洪叶(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18

王明辉(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109

7.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

张亚峰(大队长)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131

龙(政治委员)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15

黄安祥(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56

浩(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17

谭新朋(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041995001

8.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

特(大队长)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160

王燊坤(政治委员)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79

彤(中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54

雪(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64

郭正凯(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102  

王孟通(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执法证件编号30555595099

(三)职责权限

1.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2.按照权限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4.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6.核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四)办公地址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雁岭北路;

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178号;

西吉县消防救援大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什字街;

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312国道旁;

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泾源县龙潭街;

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宁夏固原市彭阳县兴彭大街72号;

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西南新区长城东路西侧。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根据国家安排执行)。

(六)联系方式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科0954-2851064、政策法规科0954-2851739

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0954-2067702

西吉县消防救援大队:0954-3012631

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0954-6516369

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0954-5013710

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0954-7012548

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0954-3953006

(七)负责人姓名

张兴玉: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代建立: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勇:西吉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王有强: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黄远洋: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张亚峰: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特: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三、业务受理窗口

(一)固原市市区(含原州区、开发区)消防受理窗口

地址:固原市政务大厅一楼

联系电话:0954-2688806

(二)西吉县消防受理窗口

地址:西吉县政务大厅一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0954-3018881

(三)隆德县消防受理窗口

地址:隆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18409548119

(四)泾源县消防受理窗口

地址:泾源县滨河路人社综合办公楼一楼

联系电话:0954-5013710

(五)彭阳县消防受理窗口

地址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18729061632

(六)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根据国家安排执行)。

四、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详细内容见附件:《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事项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

(一)消防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实施主体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西吉县消防救援大队、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许可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办理程序

告知承诺程序:1.提交告知承诺书;2.资料审查;3.当场出具检查意见书或受理凭证;4.现场核查。一般程序流程:1.提交申请;2.资料审查;3.受理申请;4.现场检查;5.拟定处理意见;6.审批;7.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8.送达。

是否收费

办理时限

告知承诺办理时限: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般程序办理时限: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需提交的材料

告知承诺流程提交材料:(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下载,或至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二)营业执照;(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项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一般程序提交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下载,或至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二)营业执照;(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救济途径

如不服检查意见,可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律文书中阐明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部门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室

投诉电话:0954-2852067

(二)消防监督检查

事项名称

消防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

实施主体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西吉县消防救援大队、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检查对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原则上不少于1次(不含监督复查);一般单位和小场所,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2次(不含监督复查)。每月检查对象由固原消防微信公众号月初进行公示。

检查形式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检查程序

1.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2.检查准备;3.现场检查(不少于两人);4.填写检查记录;5.下发相应法律文书;6.送达。

检查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提问、实地抽查。

检查结果

检查情况通过固原消防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

救济途径

按照相应执法程序的救济途径。

监督部门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室

投诉电话:0954-2852067

(三)消防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消防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

实施主体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西吉县消防救援大队、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执法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

实施程序

1.发现消防违法行为;2.受案;3.调查取证;4.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6.法制审核;7.审批;8.决定;9.送达;10.执行。

当事人权利

1.陈述权;2.申辩权;3.听证权。

检查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固原消防微信公众号或信用中国等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

救济途径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律文书中阐明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部门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室科

投诉电话:0954-2852067

(四)消防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消防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实施主体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西吉县消防救援大队、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执法对象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实施程序

临时查封:1.发现消防违法行为;2.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以及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3.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4.实施临时查封;5.整改火灾隐患后依法进入解除临时查封程序。

强制执行: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4.集体研究,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6.实施强制执行。

当事人权利

1.陈述权;2.申辩权。

救济途径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律文书中阐明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部门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室科

投诉电话:0954-2852067

五、消防执法流程图

1.消防救援机构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非告知承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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