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项措施│固原市全面放开城镇户口落户,助力 “两化一振兴”城镇化建设

信息来源:固原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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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固原市公安局细化10项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措施落地实施。

凡大中专以上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均可在我市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凡在我市城镇拥有稳定职业的,提供用工合同(协议)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均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凡在我市拥有城镇户籍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均可随迁落户。

凡在我市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商铺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实际居住落户。依托派出所社区警务登记信息,在我市城镇实际居住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父母双方是军人,其子女可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簿上落户;自主择业、退伍、转业军人凭自主择业、退伍、转业证明,可在我市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外来人口获得固原市或县(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等各种表彰的,凭表彰证书或文件,可在我市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安置凭证、购买合同(协议)和社区居委会证明等相关凭证,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农村籍大学生(现户口在学校)、退伍军人等以实际居住、就业创业等为条件可自愿迁回原籍;对我市农村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又返原籍地务农、生活的,经调查确实居住生活在农村的,凭本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村委会研究同意接受证明,可申请仅将本人户口迁回原籍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往所在派出所或所在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口,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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