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 认定培育条件
基础条件: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二)申报企业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要求。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期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专项条件:
(一)企业在同行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营业收入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二)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超过10家。
(三)管理模式创新,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支持措施:
1.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录,对获得自治区“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予以支持发展。
2.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将“链主”企业名单推送给各地区,并会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企业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3.组织纳入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录的企业总结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交流会等方式加强“链主”企业培育的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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