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30/2023-00096 | 发文时间 | 2020-11-16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精神,为有效构建测绘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平台,优化测绘环节和工作内容,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测绘是指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委托一家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涉及行政审批多项测绘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 从事联合测绘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规划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与能力,以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驻场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在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进驻固原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测绘单位的进驻、考核、退出等严格按照《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联合测绘应在建设项目的各项工程内容完成后进行,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次性委托一家单位提供多项测绘服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应签订测绘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测绘成果要求等。
第八条 各项测绘技术标准按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各事项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测绘服务收费的有关标准规定,工作时限不得超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布时限,成果报告按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规定的样本执行。
第九条 联合测绘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委托。建设单位在固原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二)备案。受委托的测绘单位携技术服务合同向市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合测绘项目备案。
(三)测绘作业。测绘单位根据技术服务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开展测绘作业。
(四)成果报送。测绘单位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样本要求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的管理部门及审批部门。
第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成果。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受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做好联合测绘单位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并逐步实现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全过程监管。对工作开展不及时、测绘成果差错、服务态度差及乱收费等情况依规进行通报处理,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
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每年根据测绘资质巡查、成果质量检查、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联合测绘的单位实施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经考评确定为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不再列入下一年度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不得承接联合测绘业务。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各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由此造成的服务投诉,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函告纪检监察部门实行效能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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