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30/2023-00102 | 发文时间 | 2019-10-10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市本级建设项目“多验一联”实施办法(试行) | ||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创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式,深入推进固原“163”政务服务模式,全面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固原市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多验一联”是对市本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需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统一联合验收。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档案及供水、排水、供热、电力、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完成相关专项验收和项目验收工作;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除发展改革部门外的上述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完成相关专项验收工作。
第四条 专项验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等专业验收以及道路、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燃气、通信等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验收是指项目管理部门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结合专项验收结果,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政府投资效益,而进行的综合检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联合验收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规范验收。参加联合验收的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二)统一组织,集中实施。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窗口人员将受理材料网上推送至相关部门(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或发展改革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开展联合验收,在规定时限内将验收结果网上反馈至窗口统一出件。
(三)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联合验收的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同配合、验收监督等有关工作。
(四)应联必联,便捷高效。项目建设单位对涉及同时具备多项专项验收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实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批验收系统要与该平台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实行统一受理、并行办理,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项目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四)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六)填写完整相关专业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七)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已完成工程决算编制。
第八条 联合验收实行“一窗受理、两验合并、一窗出件”工作机制,具体办理流程是:
(一)一窗受理(3个工作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上公布的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通过固原“163”审批系统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通过网上分别推送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窗口。窗口人员对不具备验收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依法补正材料,并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具备联合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启动联合验收工作。
(二)两验合并(10个工作日)。统一受理后,由住房城乡建设或发展改革部门汇同各相关部门(单位)与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建设项目的个性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工程同步并行开展现场查验、现场检测等工作,同时进行专项验收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验收。
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后,各部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联合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对联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或发展改革部门将各相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意见当场汇总,并交由窗口人员书面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整改完成后,提出复验申请,各相关部门(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复验工作。对整改内容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复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对复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验收不合格决定书。联合验收原则上实行两验终验制,申请人复验不合格,仍要求再行查验的,应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三)一窗出件(2个工作日)。各相关部门(单位)将验收结果通过网络推送至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审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报告,建设单位通过出件窗口领取。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或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召集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验收,按照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要求,做好联合验收的超前辅导、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要做好联合验收咨询、接件、补正、受理、出件等环节的全程服务工作,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或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各部门(单位)应认真负责、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参加联合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或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验收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健全联合验收日常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施行。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原市市本级建设项目“多验一联”服务流程图
2.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323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