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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30/2023-00108 发文时间 2019-10-25
发布机构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6〕74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9〕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流程覆盖行政许可事项和多图一审等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第三条  根据投资类别,将工程建设项目分为2种类型:

(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施工许可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运作模式。牵头部门统一制本阶段事项申报材料清、申请表单和办事指南,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现审批事项内部流转、信息共享。

第五条  施工许可阶段由审批部门牵头,配合部门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气象、水利、人防、市政公用设施等部门。审批事项涵盖消防、人防、防雷等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审批时序调整事项的核验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手续)等。

第六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施工许可阶段内“一门一窗一网”通办的受理、分发阶段内审批事项的申报资料,协调审批申报的受理、本阶段精简审批的环节及多图一审并行办理工作

(二)按照审管联动机制,落实阶段内审批事项的协调和会审制度,督促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组织审批会审,协调阶段内各部门的审批审查工作。

第七条  参与并联审批的配合部门职责:

(一)梳理阶段内审批事项、审批要件及公共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开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二)及时按照取消、合并、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要件对申请表提出修改意见。

(三)严格按审批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及批文。

(四)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本阶段审批事项的协调、会审、公示等其它工作

第八条  实行“一门一窗一网”通办的全流程服务,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核、窗口统一出件的审批模式”。整合各部门(单位)分散的服务窗口,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实现“实体一窗、网上一窗、掌上一窗”多途径的便民受理模式。依托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专业系统端口整合到一张网,体现“163”政务服务模式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项创新功能

第九条  健全三项服务保障机制。实行代帮办、全时办、自助办、窗口无否决权的便民服务机制;落实模拟审批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模拟审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推进审批流程及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公开化,促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动态公开的监督评价机制

第十条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账号,通过身份验证、签订网上服务协议后,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报告)、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原件。

(二)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预审核验: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以短信、移动终端等通知申请人网上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默认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出具《受理通知书》,以短信、移动终端等告知申请人受理。

(三)正式受理后,需要多部门会审或现场勘验的,由牵头部门组织会审或现场踏勘,并网上推送相关部门审查。阶段内审批部门间会审意见不一致时,牵头单位按照《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协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协调。

(四)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结合会审或现场勘验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五)对审查不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对审查批准的出具《办结通知书》,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代办送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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