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30/2023-00110 | 发文时间 | 2019-10-25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含老城区、新区、西南新区,不包括各工业园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为“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应符合固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按照“审管分离、审管联动”的原则,市审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现场勘查并提供技术业务支撑,根据用地现状和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范围,提出建设用地方案和规划设计要求。
第六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申请;
(二)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需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
(三)核准或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需取得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证;
(四)使用国有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人登录固原市“163”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要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材料齐全的正式受理,并网上推送至市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技术业务审查。
(二)办理:市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明确的技术业务审查意见,并网上推送至市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查批准的,出具《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
(三)领证:申请人可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获取许可结果,也可到政务服务中心出证窗口领取或选择快递方式寄送。
第八条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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