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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15/2023-00055 发文时间 2022-08-05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试行)》(宁交规发〔202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试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公路水路建设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监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1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

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2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损害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

拥堵等危害后果。

3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4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 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5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6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7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4.如为修建设施的,修建设施处于施工初始阶段。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8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9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10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11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   施或在内河通航水域 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   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

果。

12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相关资料报备。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运输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监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1.

对车货总质量以及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处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 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属于尺寸超限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算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长度未超过20米。

4.根据实际情况,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采取按规定申办超限运输许可、卸载、恢复原状或更换运输车辆等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5.未造成路产损坏,或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2.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且已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修复。

3.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4.

对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2.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3.两年内未发生过不按照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为。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5.

对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开展车辆维护。

4.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

维护记录。

6.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

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7.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拥堵、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用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按照规定完善车辆技术档案。

4.未给车辆相关的交通事故调查造成不利影响。

9.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部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为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此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闪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按要求对使用不文明语言以及车容车貌进行整改,并符合相关要求的。

4.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等危害后果。

10.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1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即时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12.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车辆须为7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

4.对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只适用于自然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于平台公司。

5.有违法所得的,主动退还乘客收取的费用,并联系合规车辆安排乘客改乘。

6.车辆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检验合格标志,车况良好。

7.该趟运输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8.不属于团伙性、有组织的非法营运。

13.

对客运包车未持合法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包车未持合法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

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无超员超载等情况。

4.无长期异地运营的情况。

5.该趟运输未发生交通事故或导致乘客服务投诉事件等危害后果。

14.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2.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相应的备案手续。

3.不存在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

车维修业务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15.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

证件合法有效的。

16.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17.

对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   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二)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2.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按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8.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19.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载明的监督检查意见纠正缺陷。

4.不存在其他违反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0.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仅限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未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险情或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1.

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

4.未纠正的缺陷为非滞留缺陷且不涉及主要航行设备和机器。

5.未因此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

22.

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3.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4.

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故意编造、隐匿相应情况的情形。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5.

对船员在工作期间未随船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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