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0-02312 | 发文时间 | 2010-03-25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废止 |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年2月27日起废止) | ||
固政发〔2009〕109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固原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固原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制度。凡许可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在“固原市房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明确已预售房屋的位置、楼号、房号、面积等。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用已预售的商品房设定他项权。对用已预售的商品房设定他项权利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抵押登记备案。
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签章编号的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定位控制,做到一房一编号、一合同一备案,因书写错误等造成的废弃合同书需交登记部门核验无误后,再行申领,防止一房多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持相关证件或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和说明书内容中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位置、楼号、套数(房号)、面积、价格、进度、竣工日期等内容。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发布房屋预售广告。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关工程建设。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单位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十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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